一、参保对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都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企业及其职工。一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等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二是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三是外国及外省驻滇企业及其职工。
(二)灵活就业人员。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至法定退休年龄、在云南省境内从事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经本人自愿申请,可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参保缴费
(一)单位参保。目前缴费比例为24%,其中,单位缴纳比例为16%,个人缴纳比例为8%,个人缴纳的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社平工资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社平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
(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目前缴费比例为20%,其中,12%进入统筹基金,8%记入个人账户。
按照上年度全省社平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参保人员可以在60%—300%之间选择适合的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档次按每档增加10个百分点确定,一共有25个档次,可以选择按月、按季、按年缴费。
三、待遇计发
(一)领取养老金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以上。满足以上两个条件,参保人办理退休手续后可领取养老金。
(二)养老金待遇。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且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上年度省月社平工资×(1+缴费工资指数)÷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过渡性养老金=上年度省月社平工资×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3%。
基本养老金计发与参保人的缴费水平高低、缴费年限长短、退休时年龄密切相关,所谓的“多缴多得、长缴多得”,还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平工资)相关。
(三)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待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分为退休和在职死亡两种情况:
1.退休人员丧葬补助金为上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抚恤金以死亡时上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每领取1年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2.在职人员丧葬补助金与退休人员计算相同;抚恤金以死亡时上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
(四)企业年金待遇。所谓企业年金,是由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企业年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