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计生行政许可的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和办件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程序》《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卫计局根据法律法规,对职责范围内的卫生计生行政许可负总责,对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负责。
县卫计局的行政许可遵循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窗口、县卫生监督所和局医政中医股受县卫计局的委托,具体负责实施卫生计生行政许可的咨询、受理、初步审查、报批、制证和发证等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辖区内的所有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放射卫生、医疗卫生以及母婴保健服务等卫生计生行政许可、登记、注册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卫生计生行政许可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一)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四)饮用水供水单位(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五)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
(六)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七)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
(八)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九)单采血浆站设置初审;
(十)医师执业注册;
(十一)护士执业注册;
(十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十三)再生育服务证核发。
第二章 许可权限
第五条 有下列许可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窗口当场办结后备案:
(一)医师执业注册。
(二)护士执业注册。
(三)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四)再生育服务证核发。
第六条 有下列许可情形之一的,由县卫计局委托县卫生监督所组织现场审查,审查结论报县卫计局讨论,由县卫计局出具许可意见:
(一)首次办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二)首次办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三)首次办理供水单位(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四)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第七条 涉及供水单位、医疗卫生、放射卫生的延续、变更、复核、校验、注销等行政许可事项,委托县卫生监督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公共场所的行政许可由县卫生监督所负责办理实施。
第八条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及单采血浆站的设置,由县卫计局中医医政股接收相关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并报县卫计局讨论决定。符合条件的,下达设置批准书;不符合条件的,以法律文书形式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督查
第九条县卫计局分管领导组织局政策法规股、医政中医股和县卫生监督所稽查科每半年对办理的卫生计生行政许可件开展评查及指导工作,对不按规定审核、审批的许可件,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相关规定给予行政问责或纪律处分,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定由县卫计局政策法规股负责解释,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依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元谋县卫生局卫生行政许可内部管理规定(试行)》(元卫发〔2012〕16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