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符合《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三个子女夫妻的生育许可申请。
二、审批条件
(一)依法登记结婚;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景颇族的;
2.一方或者双方为再婚的夫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2)再婚前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3)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3.依法生育的子女中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病残儿医学鉴定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非遗传性或者可以避免的遗传性残疾,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但合计生育数不能超过三个。
三、受理地点和办事窗口
受理地点:元谋县元马镇发祥路38号(元谋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楼)
办事窗口:元谋县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四、申请材料
再生育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 料名称 |
原件 / 复印件 |
纸 质 / 电 子 文 件 |
份数 |
新办 |
增 项 |
到期 复查 |
依申请变更 (生产条件变更) |
其他依申请变更 |
补证 |
依申请注销 |
1 |
申请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 质 |
1 |
√ |
√ |
√ |
√ |
|
|
|
2 |
夫妻双方婚育情况承诺书 |
原件 |
纸 质 |
1 |
√ |
√ |
√ |
√ |
√ |
√ |
√ |
3 |
根据申请人情况,分别提交能够证明申请人符合再生育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 质 |
1 |
√ |
√ |
√ |
√ |
|
|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五、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六、审批收费
免费办理
七、审批结果及送达方式
审批结果:生育服务证
送达方式:直接领取
元谋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政务服务大厅
八、咨询及监督渠道
咨询电话0878-8216801,监督电话0878-8211771
咨询及投诉地址:元谋县元马镇发祥路38号(元谋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元谋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政务服务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