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元谋县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2021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元谋县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2021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我县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机制,规范程序,明确职责,提高我县应对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的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小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各种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州政府相关政策为依据,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楚雄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楚雄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正,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5)《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2019年修正);
(6)《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2017年修正);
(7)《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8)《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印发,2013年10月25日起施行);
(9)《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1月8日发布并实施);
(10)《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印发,2014年12月29日发布并实施);
(1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2015年 6月5日起施行);
(12)《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13)《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14)《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15)《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16]103号印发,2016年9月24日起施行);
(16)《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7)《云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8)《楚雄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楚政办通[2016]104号印发,2016年12月25日起施行);
(19)《楚雄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楚雄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1)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元谋县行政区域内的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包括发生在我县行政区域外,但有可能对我县造成影响的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的防范和处置。
本预案所称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是指核技术应用(除核电外)、铀矿开采冶炼、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核材料和放射性物质的运输、放射性废物暂存和处置等生产和科研活动引起的放射性物质泄漏、丢失、被盗、失控、异常释放,或者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职责明确,响应迅速;措施果断,处置科学;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
1.5应急预案体系
《元谋县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是元谋县应对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是元谋县应急预案体系的一部分,与元谋县编制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其他应急预案互为补充,相互配合。
本预案在预防、预警机制、信息上报、应急响应和处置等环节与上级应急预案以及元谋县其他专项应急预案有机衔接,确保应急组织指挥方式相互协调。
当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超出县政府应对能力,由上级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1.6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划分为四个等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6.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
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
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4)国外航天器在我国境内坠落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故。
1.6.2重大(Ⅱ级)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
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
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1.6.3较大(Ⅲ级)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
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
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铀(钍)矿尾矿库垮坝事故。
1.6.4一般(Ⅳ级)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
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
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
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其他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体系
根据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原则,元谋县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应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县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领导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及云南省辐射环境监督站、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的指导下进行。
元谋县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县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现场应急指挥部、应急工作小组及应急专家组等组成。县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详见附件1。
2.2机构组成及职责
2.2.1县辐射应急领导小组组成及职责
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县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辐射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本县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
县辐射应急领导小组设组长和副组长。组长由县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兼任;副组长由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局长、县公安局副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成员单位包括: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纪委监委、县委宣传部、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司法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医疗保障局、县气象局、县地震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武警中队、供电公司、通讯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联通公司)等有关单位(部门)。各单位联系电话详见附件2。
县辐射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贯彻国家关于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国家、省、州政府有关辐射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建立和完善我县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预防与预警机制;
(2)决定我县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
(3)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本县一般(Ⅳ级)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对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行动做出决策并进行监督指导;
(4)在上级(省、州)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和协调下,参与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的先期处置及应急救援工作;
(5)向县政府报告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发布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信息;
(6)完成县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2.2.2县辐射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县辐射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县辐射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办公室主任由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局长兼任。
县辐射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处理县辐射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传达并贯彻落实县辐射应急领导小组的决定事项和工作部署;
(2)负责县内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等日常工作;
(3)组织制订(修订)、实施以及管理《元谋县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4)组织做好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的信息监测、预防工作,指导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
(5)组织相关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相关应急知识普及;
(6)组织辐射防护知识和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公众宣传、教育;
(7)及时收集、分析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信息,向县辐射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8)负责向县人民政府和州生态环境局、州公安局、州卫生健康委员会报告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有关信息;与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及时相互通报事件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定性定级、立案侦查和医疗应急情况;
(9)负责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值守工作;
(10)负责建立县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专家人才库,并对专家库进行联络和管理。
2.2.3县辐射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县政府办公室:综合协调县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对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等进行指导、监督。
县纪委监委: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对事件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依法对在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县委宣传部:统筹协调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做好舆论引导和媒体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辐射相关专业知识和辐射防护措施的公众宣传、教育工作。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负责对我县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进行应对、调查;负责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定性定级工作,甄别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等级,提出预警信息建议;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负责在上级辐射监测部门的技术支持下,组织协调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分析工作,并及时提供监测数据,做好污染动态跟踪;提出控制、消除辐射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建议;对事件产生的放射性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等提出处置建议,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处置;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引发的次生、衍生辐射环境污染事件进行应对和调查;向县人民政府和州生态环境局、州公安局、州卫生健康委员会报告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有关信息;与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及时相互通报事件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定性定级、立案侦查和医疗应急情况;牵头《元谋县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协调、落实和检查应急组织和应急设施建设,牵头辐射专业知识的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
县应急管理局: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衍生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的应对和调查;负责按照县辐射应急领导小组的安排,做好应急联动协调工作,督促相关成员单位履行应急工作职责;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县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推动应急重点工程和应急避难设施建设;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应急救援时统一调度。
县公安局: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次生、衍生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的应对和调查;负责现场警戒、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社会治安秩序维护;负责控制事件直接责任人和查处违法犯罪人员;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破坏环境资源罪等立案侦查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全社会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参与应对有关重大突发事件;根据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对工作的需要,组织协调电、油、气等能源及储备粮食、食用油等物资的供应调度,做好能源、物资保障工作;参与事件善后恢复重建。
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局:负责组织协调县内工业企业做好应急物资、救援装备生产供应保障工作;参与涉及核技术应用(除核电外)、放射性废物暂存和处置的工业企业发生的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的应对和调查;协助督促工业企业在发生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或可能发生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时,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包括临时停产或部分停产等;负责组织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应急监测新技术和新装备的研发、推广工作,为有效应对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提供技术支撑。
县民政局:协助县人民政府做好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中需救助群众的安置工作,协助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负责救助物资的调拨、发放工作,妥善安排需救助群众基本生活。
县财政局:负责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应由县财政安排的经费的保障及管理工作。
县司法局:负责协调部门之间在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处置过程中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争议和问题,组织指导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基层法律服务行业积极为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法律服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做好应急处置供水保障工作;负责指导临时避难场所建设;负责因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导致城市供水、生活垃圾处理、生活污水处理和燃气供应设施遭受严重破坏的事故的评估和恢复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提供相关的社会保险服务。
县自然资源局:参与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衍生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的应对和调查;参与铀(钍)矿及伴生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事件的应对和调查;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提供地理信息,组织开展相关测绘工作,为应急救援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撑;组织指导开展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
县林业和草原局:参与涉及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损害的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及发生在主管的各类自然保护地内的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的应对和调查;参与因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林业资源损害的评估和生态恢复重建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参与放射性物质(除易裂变核材料外)公路、水路运输引发的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应对和调查;协调铁路主管部门参与因铁路行车事故引发的次生、衍生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的应对和调查;协调做好应急处置期间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优先保障救援队伍、救援物资和伤病员的运输。
县农业农村局:参与涉及农业、渔业资源损害及农业生态环境破坏的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的应对和调查;参与因事件造成的农业、渔业资源损害及农业生态环境破坏的调查评估,指导开展农业生态修复工作,指导农业恢复生产;负责组织指导受辐射污染的动植物的监测、调查、控制及扑灭等工作。
县水务局:参与因洪涝灾害引发的次生、衍生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的应对和调查;提出事发地水利工程水资源调度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做好应急处置期间饮用水供水安全保障;参与影响城市供水安全的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提供水利、水文等有关信息资料;参与因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水污染事件的处置、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指导河库水生态保护与修复;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资源开展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医疗救援,包括伤员救治、受污染人员的放射性去污、受照射人员的排查和照射剂量的估算,并做好防疫工作;负责应急救援人员的辐射防护指导、辐射剂量监测与控制和疾病诊疗;负责事件可能危及区域内的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组织指导饮用水应急监测;参与医用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事件或医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事件的应对和调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评估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所导致的健康危害的性质及其影响人数和范围;开展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参与因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次生、衍生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的应对和调查;提供特种设备专业技术支持;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过程中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监督和供应保障工作;禁止或限制可能受辐射污染的食品和桶装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饮)用。
县文化和旅游局:参与涉旅游区的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教育体育局:参与涉学校的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学生及教职员工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培训。根据应急处置行动需要,组织学校学生疏散,必要时启动停课机制。
县医疗保障局:为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提供相关的医疗保障。
县气象局:根据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负责提供有关的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事件区域进行气象应急加密观测,提供现场预测预报信息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地震局:参与因地震引发的次生、衍生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的应对和调查;组织开展和指导全县地震灾害的预测和预防,参与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规划。
县消防救援大队:参与因火灾、爆炸事故等引发的次生、衍生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的应对和调查;组织对火灾、爆炸现场以及放射性物质泄漏的抢险救援,控制易燃、易爆、放射性物质泄漏和污染蔓延;负责应急终止后的洗消工作。
县武警中队:根据上级指令和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的需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供电公司:负责做好应急处置供电保障工作。
通讯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联通公司):负责做好应急处置期间的通信保障工作。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县辐射应急领导小组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行动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2.2.4现场应急指挥部职责
当通过信息研判和会商判断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时,县辐射应急领导小组立即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县辐射应急领导小组选择与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有直接关系的部门、单位成立。
现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全面负责指挥、组织和协调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调度人员、设备、物资等,组建现场应急工作小组赶赴现场开展具体工作;
根据需要协调上级辐射监测部门给予技术支持,组织应急辐射监测、分析,确定污染程度。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和专家意见,确定事故处置的技术措施。指挥各部门指定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和评估工作。协调各级应急力量划定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指挥现场应急工作小组开展具体行动。负责医疗救护指挥工作,负责受辐射伤害人员和其他受伤人员的分类抢救和护送转院组织工作。负责指挥事故的报警、情况通报、事故处理工作。负责指挥抢修、恢复救援物资的供应调配工作。负责指挥协调人员安全疏散工作。负责备用水源的启用工作。负责被污染环境的恢复工作;
代表县辐射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对外协调沟通、事故分析、信息上报工作;
负责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云南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协调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现场放射源、放射性废物以及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收贮和运输,协调送省放射性废物库暂存。
负责受影响区域群众安抚工作。
2.2.5应急工作小组职责
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设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疗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稳定组、调查评估组7个应急工作组,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1)污染处置组
牵头单位: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
协助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单位。
主要职责:根据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在第一时间携带抢险救援装备、污染清理设备、调查取证设备、个人防护器材等应急物资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和现场救援指导工作。到达现场后,根据现场情况,协调配合有关单位、部门救援队伍合理控制辐射污染源,切断污染扩散通道,清除污染物,防止和减轻污染事态恶化;判定事件的危害范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现场放射源、放射性废物以及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处置,防止污染扩散,现场人员救援与安全防护,信息发布”等方面的建议;开展事故现场勘查,依法进行取证,初步确定污染情况及事故责任人;对污染状况进行跟踪调查,及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污染扩散情况和事故处理情况,并根据事故现场发展情况和现场应急指挥部指示及时调整对策,直至污染事故警报解除;组织落实相关企业停、限产措施等。
涉及放射源丢失和被盗的事件,各部门协助、配合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必要时请求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驻滇防化部队协助。
(2)应急监测组
牵头单位: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
协助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气象局、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局等相关单位。
主要职责:目前我县不具备辐射监测能力,应急辐射监测依托上级辐射监测部门。应急监测组及时请求上级辐射监测部门给予技术支持,根据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的发展态势、现场应急救援需要和事件发生地气象条件动态变化情况,迅速制定现场应急监测的科学方案并组织实施,快速提供应急监测分析结果,为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配合有关部门对污染状况进行跟踪调查,指导和监督现场放射源、放射性废物以及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收贮和运输。对事件可能危及区域内的饮用水进行卫生监督管理,组织指导饮用水应急监测。
(3)医疗救援组
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协助单位:县民政局、县医疗保障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开展在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中受伤、中毒、受污染、受照射人员现场救治、放射性去污、排查、转诊救治、洗消、卫生防疫、心理援助等应急医疗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人员的辐射防护指导、辐射剂量监测与控制和疾病诊疗;负责协调、组派医疗卫生救援专家与应急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禁止或限制可能受辐射污染的食品和桶装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饮)用,防范次生衍生公共卫生事件等;配合有关部门确定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导致健康危害的性质及范围。
(4)应急保障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协助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供电公司、通讯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联通公司)等相关单位。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实施交通调度,提供电力、通信、燃气、饮用水保障,提供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组织协调受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影响人员的转移、安置,及临时基本生活救助,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规划应急物资储备点和应急避灾场所。
(5)新闻宣传组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
协助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县卫生健康局等相关单位。
主要职责:根据县辐射应急领导小组授权,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社会舆情和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协调管理;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有关知识宣传普及;回应社会关切,及时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6)社会稳定组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协助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司法局、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的落实;负责事发地周边安全警戒,组织指导事件发生区域的人员疏散、撤离;保障救援道路畅通,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组织专业力量稳妥处置;负责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和逃逸人员的追捕;负责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
(7)调查评估组
牵头单位: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
协助单位:县纪委监委、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局、县气象局、县司法局等相关单位。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调查,委托开展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的评估、核实;组织对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提出事件防范意见;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及时形成总结上报县辐射应急领导小组,并存档;依法对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2.2.6应急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县辐射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县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专家人才库,并对专家库进行联络和管理。
专家组成:由县辐射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推荐本专业及相关专业专家组成,主要包括核与辐射、环境应急管理、环境监测、安全生产、环境评估、防化、农林水利、气象、卫生、治安、消防等方面的专家。具体专家名单由县辐射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动态更新。
主要职责:负责重要信息研判,参与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等级评定、预测事件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参与污染源、污染物性质、危害范围、危害程度的快速确定工作;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正确、科学、安全、快速处置事件的技术方案及建议,供县辐射应急领导小组决策参考;负责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救援行动的技术指导,为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为县辐射应急领导小组提供应急响应行动、防护措施、应急响应终止、善后工作等方面的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决策建议;对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3.信息监测、预防、预警与信息报告
3.1信息监测和监控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对我县内辐射活动进行动态信息监控。重点是收集、报告和处理Ⅰ、Ⅱ、Ⅲ类放射源的运输信息,辐射工作单位的安全运行状况信息,自然灾害(如地震等)对辐射工作单位安全运行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发生在县外,但有可能对我县造成辐射影响的事件信息。
3.2预防
3.2.1辐射工作单位
根据排查,目前我县辖区内尚无生产、销售、使用Ⅰ、Ⅱ、Ⅲ、Ⅳ、Ⅴ类放射源的单位分布,仅有13家涉及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全部为医疗机构(名单详见附件5),均已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目前均配备了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做好如下安全和防护工作: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的规定,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进行整改。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需要终止的,应当事先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进行清理登记,作出妥善处理,不得留有安全隐患。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的单位承担处理责任。变更前当事人对此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约定中不得免除当事人的处理义务。
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应当依法实施退役。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工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或者显示危险信号。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按照医疗照射正当化和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潜在影响。
另外,《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还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根据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的风险,制定本单位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
3.2.2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1)建立健全辐射预警系统
建立全县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数据库系统,采集全县与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相关的信息资料,建立辐射事件数据库,并与省、州相关数据库系统联网,实现资源共享。
建立信息共享的预警网络,建立周边县(市)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组织监测信息的综合分析和评估,提高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预报和报告的准确性、时效性。
(2)完善辐射安全防护体系
加强辐射安全硬件设备建设,督促辐射工作单位根据相关要求配备辐射安全防护设备,严格落实防范措施,确保辐射环境安全。
(3)加强辐射监管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负责开展县内辐射污染源申报登记和调查,严格按辐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验收规定实施监管,收集和分析辐射工作单位的常规环境监测资料,查找安全隐患。对辐射工作单位进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建立工作台账,加强档案管理。
(4)积极开展环境风险隐患大排查
为积极防范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要进一步加强对县内辐射工作单位安全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每年定期开展辐射专项检查和监测,建立档案库;彻底清除安全隐患;依法处理辐射工作单位的违法、违规等情况,坚决杜绝辐射事故的发生。
(5)强化辐射应急能力建设
加强应急响应的软硬件建设,在云南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和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的支持下,逐步完善我县辐射监测能力;结合可能出现的辐射事件类型与特点,有针对性地添置仪器、设备与器材;积极参加应急监测技术培训,加强应急监测队伍教育训练。
3.2.3其他部门
县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规定,对辖区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3预警
3.3.1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依次对应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分级,将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予以标示。
红色预警: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的。
橙色预警:可能发生重大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的。
黄色预警:可能发生较大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的。
蓝色预警:可能发生一般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的。
3.3.2预警信息发布
(1)预警信息发布流程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研判可能发生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时,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有关单位和部门。
一般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预警(蓝色预警)信息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州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2)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和发布渠道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和咨询电话等。
可及时通过传真、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宣传车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采用公开播送、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邻区域。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采取足以使其知悉的有效方式发布预警信息。
3.3.3预警行动
(1)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发布后,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①分析研判。组织有关单位(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②防范处置。责令停止可能导致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的作业;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等。
③应急准备。提前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准备;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和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的辐射工作单位加强监管。
④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2)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在采取蓝色、黄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增加采取以下措施:
①封闭、隔离和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者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②各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监测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应急辐射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3.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预警信息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有关措施。
3.4信息报告
3.4.1报告主体
报告主体包括:发生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对发生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的企事业单位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和单位;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各级政府。
3.4.2报告时限和程序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发生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时,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接到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对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规定时限、程序和要求将事件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报告后,应当按照事故分级报告的规定及时将事件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后,事件发生地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报告国务院;特殊情况下,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报告,并同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禁止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
3.4.3报告方式和内容
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三类。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初报从发现或者得知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后首次上报。初报可采用电话形式报告,并将《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初报表》(格式见附件4)传真至所报告的单位。初报主要内容包括:事发单位有关信息、时间、地点、事件类型、受污染人数、受照人数、事故源数量、污染面积、放射源/射线装置相关信息、事件经过情况等初步情况。
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续报可通过网络上报或采用书面报告(传真),主要内容包括: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原因、过程、进展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情况。
终报在事件处理完毕后及时上报。终报采用书面报告(传真),主要内容包括: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处理措施、过程和结果,污染源的安全状态,人员受照情况和医学处理情况,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场地恢复情况,构筑物是否达到清洁解控水平,严重污染地区的隔离建议,居民回迁、损失赔偿情况,受照剂量估算和健康评价,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3.4.4事件通报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应当及时相互通报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定性定级、立案侦查和医疗应急情况。
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向元谋县人民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
4.应急响应
4.1应急预案启动条件
发生以下情况时,启动本预案:
(1)元谋县辖区范围内发生一般及以上级别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时,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
(2)临近县(市)发生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可能对元谋县造成辐射影响时,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
(3)上级应急预案启动(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在元谋县辖区范围内,或发生在辖区外但可能对元谋县造成辐射影响)时,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
4.2先期处置
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时,事发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及时采取应急措施,主动进行应急处置,防止辐射污染蔓延,有效控制事态扩大,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立即将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送至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有条件救治辐射损伤病人的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或者请求医院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采取救治措施;做好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全面、准确提供本单位与应急处置有关的技术资料,协助维护应急现场秩序,保护有关证据。
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接到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作业;组织控制事故现场,果断控制辐射污染源,切断污染扩散通道,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安全防护工作等。
4.3分级响应原则和程序
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
根据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响应措施进行处置。
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适当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3.1 Ⅳ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由元谋县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成立县辐射应急领导小组,启动本应急预案,负责具体应对工作。州生态环境局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当地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
4.3.2 Ⅲ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由楚雄州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响应,成立州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应对工作。省生态环境厅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当地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县人民政府做好前期处置和配合工作。
4.3.3 Ⅱ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重大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成立省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应对工作。州、县两级人民政府做好前期处置和配合工作。
4.3.4 Ⅰ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启动I级应急响应,成立省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应对工作。同时,根据国家应急指挥机构或国务院工作组的要求,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州、县两级人民政府做好前期处置和配合工作。
4.4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启动后,县辐射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事件的性质、范围和程度等情况,通知有关部门、专家赶赴现场,参与现场应急救援行动的指挥。
县辐射应急领导小组组织成员单位、专家组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部在县辐射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指挥各应急救援队伍和各类保障力量,调集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器材,组织实施现场应急救援行动,及时反馈事件和应急响应情况,必要时提出请求人员、物资、设备支援的建议。
各应急救援队伍接到县辐射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后,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事件发生地,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行动方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辐射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态,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的发生。
4.4.1现场污染处置
事发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应急方案,做好先期处置,尽可能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切断污染源,防止辐射污染蔓延。
污染处置组到达现场后,根据现场情况,协调配合有关单位、部门救援队伍合理控制辐射污染源,切断污染扩散通道,清除污染物,防止和减轻污染事态恶化;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云南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协调事件现场放射源、放射性废物(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以及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收贮和运输,协调送省放射性废物库暂存;对污染状况进行跟踪调查,及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污染扩散情况和事故处理情况,并根据事故现场发展情况和现场应急指挥部指示及时调整对策,直至污染事故警报解除。
涉及放射源丢失和被盗的事件,各部门协助、配合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找到或缴获丢失、被盗的放射源后,立即派遣相关人员佩戴个人防护设备,将放射源移送至贮源库内。
必要时请求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驻滇防化部队协助。
4.4.2转移安置人员
社会稳定组根据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影响范围及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应急保障组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条件。
4.4.3医学救援
医疗救援组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事件中受伤、中毒、受污染、受照射人员进行诊断治疗,包括伤员救治、受污染人员的放射性去污、受照射人员的排查和照射剂量的估算等。对于受到或怀疑受到急性辐射损伤的人员,应及时、安全地转移到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有条件救治辐射损伤病人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断治疗。提出公众健康的防护措施建议。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4.4应急监测
目前我县不具备辐射监测能力,应急辐射监测依托上级辐射监测部门。应急监测组及时请求上级辐射监测部门给予技术支持,根据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的发展态势、现场应急救援需要和事件发生地气象条件动态变化情况,迅速制定现场应急监测的科学方案并组织实施,快速提供应急监测分析结果,为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配合有关部门对污染状况进行跟踪调查,指导和监督现场放射源、放射性废物以及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收贮和运输。对事件可能危及区域内的饮用水进行卫生监督管理,组织指导饮用水应急监测。
4.4.5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可能受辐射污染的食品和桶装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饮)用,防范次生衍生公共卫生事件等。
4.4.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县辐射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的统一对外发布工作。
新闻宣传组根据县辐射应急领导小组授权,通过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情况等。
4.4.7维护社会稳定
社会稳定组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4.8安全防护
(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必须配备相应的辐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严格关注和控制应急救援人员的个人受照剂量。
(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受灾群众安全防护工作:
①根据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条件允许和必要时,尽可能提供防护物品。
②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确定群众疏散方式和方向,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③必要时,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之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④对于受到或怀疑受到急性辐射损伤的人员,应及时、安全地转移到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有条件救治辐射损伤病人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断治疗。
4.4.9扩大应急
(1)因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次生或衍生出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或已有的应急救援能力不足以控制事件发展态势,县辐射应急领导小组及时向县政府报告,请求县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已采取的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县辐射应急领导小组可提请县政府请求各方力量(如附近驻地军队、武警部队等)的支援。
(3)已采取的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并有可能危及周边地区环境,县辐射应急领导小组应提请县政府请求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及邻近地区应急指挥机构增援。
4.5应急终止
4.5.1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辐射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5.2应急终止的程序
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并经现场应急指挥部批准。
现场应急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应急状态终止后,县辐射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4.5.3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县辐射应急领导小组指导有关部门及事件责任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2)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协调监测队伍继续进行跟踪监测。
(3)根据实践经验、教训,县辐射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组织对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修订应急预案。
(4)参加应急行动的各部门负责组织辐射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
4.5.4次生灾害防范
次生灾害,也称二次灾害,是原生灾害所诱导出来的一系列新的灾害,具有后发性的特点,其造成的损失往往超过原生灾害。县人民政府责成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健康局等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组进行研究,制定次生灾害防范措施、现场监测方案,防止人员受伤及连锁效应引发次生环境事件。
5.后期工作
5.1损害评估
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终止后,由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牵头,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可以委托有关司法鉴定机构或者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编制评估报告,并组织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核。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损害评估办法按照生态环境部有关规定执行。
5.2事件调查
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牵头,可会同县纪委监委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5.3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由元谋县人民政府负责。县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对辐射污染现场进行清理,消除辐射影响;对事件的影响进行跟踪监测,继续排查隐患;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情况、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对参与事件应急处置人员及事件受害人员所受剂量进行监测和评估;对事件造成的伤亡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引导社会公益组织广泛动员和开展捐赠活动,督促相关保险公司根据投保合同及损失情况及时理赔。
5.4总结评估
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处置结束后,县人民政府要进行工作总结,汲取事件教训,深刻分析原因,评估应对工作,提出改进措施。总结评估报告在应急终止5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政府。
5.5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必要时向州人民政府提出援助请求。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和意见,按有关规定报批实施。县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汇报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恢复重建计划、措施,积极争取州、省、国家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支持。充分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开展生产自救。
6.应急保障
6.1预案保障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的要求,组织督促制定、完善各级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应急方案,做到责任落实、组织落实、方案落实、保障落实。
6.2值守保障
完善日常值班与应急值守相结合的接报、响应机制并严格组织实施;做好值守人员、设备、车辆、通信及资料等准备工作,确保人员到位、技术到位、信息通畅。 提升应急科技应用水平,确保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现场指挥顺畅,做到常态管理与非常态管理全面、有效衔接。
6.3预警保障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会同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元谋县辐射预警系统。
建立全县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数据库系统,采集全县与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相关的信息资料,建立辐射事件数据库,并与省、州相关数据库系统联网,实现资源共享。
建立信息共享的预警网络,建立周边县(市)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组织监测信息的综合分析和评估,提高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预报和报告的准确性、时效性。
6.4机制保障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应加强与相近、相邻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互动,建立健全事件预防和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可能发生的区域性、流域性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加强与其他部门的联动机制建设,协同高效处置各类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
6.5队伍保障
县人民政府整合应急资源,依托环境应急监测队伍、公安、消防及辐射工作单位应急队伍、社会专业力量组建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辐射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处置措施的专兼结合的应急救援队伍,保证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时,能够迅速参与并完成应急监测、污染防控等现场处置工作。应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规范调动程序和常规管理内容,加强培训、演练,提高保障能力。
6.6物资装备保障
主要依托云南省生态环境厅驻楚雄州生态环境监测站现有应急辐射监测设备及辐射防护装备(详见附件6)。
各有关部门在积极发挥现有监测、防护、处置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逐步完善辐射环境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同时督促辐射工作单位根据相关要求配备辐射安全防护设备并加强管理,保障应急处置使用。
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的生产和供给。
6.7技术保障
在云南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和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的支持下,逐步完善我县的辐射监测能力。
县辐射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县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专家人才库,制定专家组联络制度,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探索建立实用的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分析、评估模型,为预测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提供技术支持。
元谋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支持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的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推广,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6.8资金保障
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应急处置经费超出事件责任单位承担能力的部分,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属地政府提供资金保障。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应急培训、预案演练等工作所需经费,在年度部门预算中优先统筹安排。
6.9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要健全公路、铁路、水运等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县公安局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6.10通信保障
县人民政府及通讯公司要建立健全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
7.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
7.1宣传教育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要会同县委宣传部加强社会面上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基本常识,增强公众自救互救意识和防护能力,鼓励公众及时报告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
7.2培训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重点加强对有关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的应急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辐射应急指挥、处置、监测等专门人才。
7.3演练
由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牵头,每年应组织不少于一次的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演练,磨合机制、锻炼队伍、完善预案,演练应从实战角度出发,深入发动群众参与,达到普及辐射应急知识和提高辐射应急技能的目的,切实提高我县防范和处置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的实战能力。
8.奖励与责任追究
8.1奖励
在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中,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3)对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2责任追究
在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而引发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应急方案),拒绝承担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应急方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质的。
(6)阻碍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其他对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
9.附则
9.1名词术语定义
放射性物质:某些物质的原子核能发生衰变,放出我们肉眼看不见也感觉不到,只能用专门的仪器才能探测到的射线,物质的这种性质叫作放射性。 放射性物质是那些能自然的向外辐射能量,发出射线的物质。一般都是原子质量很高的金属,像钚,铀,等。放射性物质放出的射线主要有α射线、β射线、γ射线、正电子、质子、中子、中微子等其他粒子。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是指非永久密封在包壳里或者紧密地固结在覆盖层里的放射性物质。
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制定的行动方案。
应急准备: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进行的组织准备和应急保障。
先期处置:突发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采取的紧急措施。与此对应的为后期处置,指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结束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应急响应:事故发生后,有关组织或人员采取的应急行动。
应急救援:在应急响应过程中,为消除、减少事故危害,防止事故扩大或恶化,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或危害而采取的救援措施或行动。
应急辐射监测:在核及辐射紧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放射性污染情况和辐射水平而进行的辐射监测。
应急演练: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为元谋县应急预案体系中的专项应急预案。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负责对本预案进行管理。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或者本预案执行三年后,由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
9.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负责解释。
9.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