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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岭哨采砂点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日期:2019年06月25日   作者:李光辉   来源:元谋县应急管理局    点击:[]

被处罚人:吕光勇   性别:男   年龄:37    身份证号:xxx

家庭住址:浙江省仙居县溪港乡安山村xx号   邮政编码:651300

所在单位:元谋县老城乡丙月村委会丙岭哨龙川江河段采砂点

职务:负责人    单位地址:元谋县老城乡丙月村委会丙岭哨

违法事实及证据:1、氧气瓶和乙炔瓶在太阳下暴晒;2、氧气瓶和乙炔瓶安全距离不足(目测约1米)。证据:1、现场检查记录;2、现场照片;3、矿厂负责人的询问记录。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六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元谋县应急管理局开出罚款缴纳票据后缴至规定国库账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或者楚雄州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元谋县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19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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