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进一步维护正常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引导群众依法反映诉求,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元谋和谐稳定的社会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信访工作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信访局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依法规范表达信访诉求
信访人进行信访活动应严格遵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信访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信访人对其提供的信访事项内容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恶意投诉,不得以重复反映的方式缠访、闹访、滋事扰序,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部门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依法文明理性反映问题;多人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对涉法涉诉事项,信访人应当通过司法程序或行政救济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
合法维权是前提,每个公民都要学法、用法、遵法、守法,信访群众要通过合法渠道,运用合法手段,按照法律程序,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二、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信访人不依法表达诉求,进行缠访、闹访以及越级信访,扰乱信访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不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提出,越级上访的;5人以上集体提出共同信访事项不按规定推选代表的;不到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上访,经工作人员劝阻、批评教育后拒不改正,扰乱党政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秩序或公共秩序的。
(二)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在积极处理中,信访人在办理期限内仍越级信访(含:写信、网上信访、电话、短信、微信、走访等)的;信访人合理诉求已经依照政策、法律法规解决到位,但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执意信访,提出超越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进行恶意登记或投诉的;信访人不按照法定程序请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在各级部门恶意反复登记或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信访人对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拒不通过法定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执意信访的;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法律文书生效后或者案件仍处于法律程序办理中,信访人拒不通过司法救济程序提出申诉或息诉罢访,执意信访的;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或已签订调解法律文书或停访息诉承诺书等,信访人仍就同一信访事项进行信访的。
(三)信访人在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交通场所以及重大活动场所或者在上述场所周边的其他公共场所,实施统一着装、静坐滞留、堵门、张贴散发材料、喊口号、打横幅、穿状衣、辱骂工作人员、堵塞交通或破坏交通秩序等行为,实施跳楼、服毒等自杀、自伤行为或者以上述行为相要挟,影响正常办公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四)信访人以群体性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或以其他群体性非法聚集的形式反映诉求,经工作人员劝阻、批评教育无效的。
(五)以信访为名,在会场、活动场所及周边地区扰乱社会秩序或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六)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不明真相的群众参与非访、缠访、闹访的;组织、资助他人或者提供交通工具协助他人非访、缠访、闹访的;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从事信访活动的。
(七)信访人利用网站、论坛、微博、微信、QQ、抖音、火山、快手等媒体通讯工具,编造、散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煽动、组织、策划他人非访、缠访、闹访,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法律追究的,或者为他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其他帮助扰乱公共秩序的。
(八)通过网络、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骚扰,或者以围堵、纠缠、非法侵入住宅等方式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正常生活的;在信访过程中谩骂、侮辱、殴打、威胁、诬陷、跟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行为的。
(九)在国家机关、信访接待场所采取滞留、滋扰、纠缠、哄闹等手段,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人员弃留在国家机关、信访接待场所,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
(十)在信访活动中实施强行冲闯、围堵大门通道,损毁财物、强占办公场所,投掷杂物等行为的。
(十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周边、信访接待场所摆放花圈、棺材、骨灰盒、遗像、祭品,焚烧物品、停放尸体、播放哀乐或者故意裸露身体、便溺、涂抹污物以及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十二)为制造社会影响、发泄不满情绪、满足个人诉求,驾驶车辆在公共场所任意冲闯,或者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
(十三)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以自伤、自残、自杀相要挟,或者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活动的。
(十四)未经公安机关许可,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或者未按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及其他事项进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十五)以制造社会影响、采取极端闹访行为(如:实施跳河、跳楼、跳桥,攀爬建筑物、铁塔、塔吊、烟囱、树木,或者其他自伤、自残、自杀行为)、持续缠访、闹访等方式进行威胁、要挟,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勒索财物的;以信访或者信访代理为名,随意侵占公私财物,借机敛财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插手社会管理事务,扰乱社会秩序的,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的。
(十六)信访人与境外机构、组织、媒体、个人相勾结,散布恶意攻击、诋毁党和国家领导人、政府和社会主义制度等言论,企图以外压内的。
(十七)与其他利益诉求群体串联“抱团”,煽动、串联、胁迫、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以过激方式表达诉求的;以帮助信访为名骗取他人公私财物的;收受他人财物、以代理诉讼为名,煽动当事人信访的。
(十八)在信访活动中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十九)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本通告所列情形以及通告之外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依法从重处罚的七种情形
(一)赴京到省实施上述第二部分所列相关违法信访行为的。
(二)利用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到非信访接待场所实施第二部分所列相关违法信访行为的。
(三)反复越级信访、缠访、闹访,或不按规定到信访接待场所反映问题,滋事扰序,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四)组织、策划、串联、煽动、资助违法信访行为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的。
(五)对于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或已签订调解法律文书或息诉罢访承诺书(协议书),并已履行,仍就同一信访事项进行信访行为的。
(六)违法信访行为被行政、刑事处罚后,继续在信访活动中施行违法行为的。
(七)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从重处罚行为。
四、依法维护信访秩序
广大群众要依法理性表达诉求,违法信访,扰乱社会,害人害己。违法信息将被记录在案,影响直系亲属高考、入党、入伍、就业、报考行政事业单位等,希望信访人依法、逐级、有序信访,合理表达诉求,不实施、不参与、不支持违法信访行为,自觉维护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共同打造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法律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煽动、教唆委托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通告内容与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发生冲突时,以上位法为准。
中共元谋县委政法委员会 元谋县人民法院
元谋县人民检察院 元谋县公安局
元谋县司法局 元谋县信访局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