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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和使用安全带专项整治的通告

日期:2024年10月29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广大交通参与者: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提升汽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的安全防护意识,预防和减少因未佩戴安全头盔、使用安全带导致的交通事故伤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规定精神,在全县开展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和使用安全带专项整治。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从即日起至2025年1月26日

二、整治重点

(一)摩托车(含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

(二)驾乘汽车人员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三)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的;

(四)无证、准驾不符驾驶机动车的;

(五)驾驶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有逆行、闯红灯、超员、超速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的;

(六)车辆加装遮阳伞、遮雨棚等妨碍安全驾驶装置的;

(七)饮酒醉酒驾驶摩托车、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的。

三、整治措施

(一)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一盔一带”查纠活动,通过现场查纠及电子监控取证等方式,依法查处汽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等交通违法行为,登记驾乘人员基本信息同步开展交通安全警示教育,

(二)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组织、小区物业、公共交通企业要加强宣传教育,强化门卫管理,对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驾(骑)乘人员和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驾乘人员进行劝导,阻止违规骑乘驾乘人员及其车辆出入。

(三)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采取多种方式,对学生、家长、教职工开展全覆盖宣传教育,提醒骑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应当依法佩戴安全头盔,驾乘汽车应当依法使用安全带。

(四)摩托车、电动车销售以及维修企业不得提供加装遮阳伞等妨碍安全驾驶装置服务,要采取发放告知书等方式倡导使用安全头盔,促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五)公共交通企业驾驶员要督促乘客全程正确使用安全带;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共享电动车)应当随车提供安全头盔;快递、外卖等配送企业使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的,应当给驾(骑)乘人员提供安全头盔,并监督按规定佩戴。

交通安全关系每个家庭的幸福,关系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安全头盔是“保命盔”、安全带是“生命防护带”,全县广大交通参与者是交通安全守护的第一责任人。请广大交通参与者积极配合,规范佩戴安全头盔、使用安全带,共同参与到“一盔一带”安全守护中来,安全出行、平安回家。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元谋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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