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加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管理,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云财综〔2022〕7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参照省州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制定了《元谋县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指导性目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在执行中把握以下要求:
一、请按照《指导性目录》及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纳入《指导性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应尽可能逐步实施购买服务。不得将应由机关直接承担的服务事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交由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
二、把握政府购买服务操作流程。属于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分散采购限额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组织实施。属于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分散采购限额以下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自行组织实施。
三、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原则。各预算单位及乡镇人民政府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需在《指导性目录》范围内同步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已纳入《指导性目录》但没有安排财政预算资金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四、未纳入《指导性目录》的事项,原则上不能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工作实际需要,对未纳入《指导性目录》但又确需购买的服务事项,应报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调整实施。未经同意,不得自行修改和调整《指导性目录》。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各部门应按要求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绩效管理。年度项目实施完毕后,对照年初绩效目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作为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及承接主体选择的重要依据。
附件:元谋县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