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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楚雄州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结果公报

日期:2018年09月07日   作者:   来源:州统计局    点击:[]

楚雄州统计局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楚雄州环境保护局 中共楚雄州委组织部

(2018年8月30日)

根据中共楚雄州委办公室、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楚雄州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施办法》和州发展改革委、州统计局、州环保局、州委组织部印发的《楚雄州绿色发展指标体系》《楚雄州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要求,现将2016年各县(市)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结果公布如下:

表1 2016年各县(市)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结果排序

绿色发展指数

资源利用指数

环境治理指数

环境质量指数

生态保护指数

增长质量指数

绿色生活指数

楚雄市

7

3

10

10

1

5

6

双柏县

2

6

2

3

4

6

5

牟定县

9

9

5

4

8

9

9

南华县

3

5

1

9

3

8

3

姚安县

6

7

4

6

2

1

10

大姚县

1

1

6

1

6

10

2

永仁县

5

4

7

5

7

2

4

元谋县

8

8

3

7

10

4

7

武定县

10

10

8

2

9

7

8

禄丰县

4

2

9

8

5

3

1

表2 2016年各县(市)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结果

县市

绿色发展指数

资源利用指数

环境治理指数

环境质量指数

生态保护指数

增长质量指数

绿色生活指数

楚雄市

76.82

79.27

71.26

68.06

87.98

80.72

74.25

双柏县

80.96

76.12

86.07

84.41

85.70

78.46

74.86

牟定县

75.65

70.30

80.21

83.98

76.75

70.41

71.09

南华县

80.77

76.50

91.37

78.70

86.12

74.64

77.11

姚安县

79.49

74.47

80.88

82.58

86.32

83.93

70.67

大姚县

82.06

86.16

79.48

85.39

81.58

67.66

82.75

永仁县

79.68

78.57

78.51

82.67

81.11

81.95

75.09

元谋县

76.63

72.43

85.29

80.70

70.48

80.74

73.72

武定县

74.45

67.33

77.66

85.11

72.42

75.27

72.69

禄丰县

80.38

79.45

76.94

79.14

82.55

80.79

88.75

一、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按照《楚雄州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实施,绿色发展指数采用综合指数法进行测算。绿色发展指数包括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6个方面,共52项评价指标。

(一)资源利用指数主要反映一个县(市)能源、水资源、建设用地的总量与强度双控要求和资源利用效率;

(二)环境治理指数重点反映一个县(市)主要污染物、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和污水的治理以及污染治理投资等情况;

(三)环境质量指数主要反映一个县(市)大气、水、土壤的环境质量状况;

(四)生态保护指数用来反映一个县(市)森林、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区、水土流失、土地沙化和矿山恢复等生态系统的保护与治理;

(五)增长质量指数主要反映一个县(市)宏观经济的增速、效率、效益、结构和动力;

(六)绿色生活指数主要反映一个县(市)绿色生活方式的转变以及生活环境的改善。

二、绿色发展指数的计算方法。

(一)计算个体指数。计算公式为:

其中Yi为第i个指标的个体指数,Xi为该指标在报告期的绿色发展统计指标值,Xi,max为该指标在报告期10个县(市)绿色发展统计指标值中的最大值,Xi,min为该指标在报告期10个县(市)绿色发展统计指标值中的最小值。

(二)对个体指数进行加权,计算6个分类指数。计算公式为:

其中Fj为第j个分类指数,Yi为指标Xi的个体指数,Wi为第i个指标Xi的权数,mj为第j个分类中第一个评价指标在整个评价体系中的序号,nj为第j个分类中最后一个评价指标在整个评价指标体系中的序号。

(三)对6个分类指数进行加权,得出绿色发展指数。计算公式为:

其中Z为绿色发展指数, Wi为Xi第i个指标Xi的权数。

三、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率、非化石能源消费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县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细颗粒物(PM2.5)未达标县级及以上城市浓度降低率、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和城镇绿色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比重等6个指标,2016年暂无数据,为了体现公平性,其权数不变,指标的个体指数值赋为最低值60,参与指数计算。

对于没有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率和可治理沙化土地治理率现象的县(市),经相关负责部门认定后,指标的个体指数值赋为最高值100,参与指数计算;对于有指标数据的县(市),按国家统计局下发的绿色发展指数计算方法(试行)进行计算。

四、本公报由州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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