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湿地保护,恢复和发挥湿地功能,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和《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在元谋县行政区内划定湿地禁建区、限建区、禁伐区、禁猎区、禁渔区、禁采区、禁牧区,确定湿地禁猎期、禁渔期、禁采期、禁牧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金沙江、龙川江、勐冈河和那化河湿地保护小区划定为湿地禁建区、限建区、禁伐区、禁猎区、禁渔区、禁采区、禁牧区,总面积4184.45公顷。除法律法规有规定外,划定区域内禁止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开垦、填埋、占用湿地,擅自改变湿地用途;禁止擅自挖砂、采石、取土、采矿、采挖泥炭。禁止采伐、擅自猎捕野生动物;禁止非法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
二、确定每年的2月至5月为禁牧期,禁牧期内禁止在禁牧区放牧。
三、确定全年为禁猎期、禁渔期、禁采期。禁猎区、禁渔区、禁采区内全年禁猎、禁渔、禁采。
四、全县湿地范围内禁止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规模化畜禽养殖;禁止投放、种植不符合生态要求的生物物种;禁止破坏湿地保护设施、设备;禁止乱扔垃圾;禁止制造噪音影响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禁止开(围)垦、排干、填埋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
五、县级林业草原、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告规定,依法查处在湿地禁建区、限建区、禁伐区、禁猎区、禁渔区、禁采区、禁牧区和禁猎期、禁渔期、禁采期、禁牧期内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群众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村(社区)应予以协助。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