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农业种植业基地(企业)监管,有效改善和提升全县农村人居环境,清洁美化田园、果园、家园,保障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全县辖区内种植基地禁止调运和施用未经加工腐熟发酵畜禽粪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企业和个人采购、调运未经加工腐熟发酵的猪、鸡、鸭、鹅、鸽子等畜禽粪污。
二、禁止在农业生产上施用未经腐熟发酵的猪、鸡、鸭、鹅、鸽子等畜禽粪污肥料。
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加强宣传,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工作,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督促指导辖区各种植业基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坚决禁止辖区内农业种植业基地(企业)调运和施用未经腐熟发酵的猪、鸡、鸭、鹅、鸽子等畜禽粪污。
四、全县农业种植业基地(企业)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自觉遵守,规范农业投入品的施用,选择符合国家规定的肥料,严防土壤污染。
五、各乡镇土地流转发包方(村委会、村小组、农户)要落实土地监管责任,监督农业种植业基地(企业)规范农业投入品的施用。
六、严格外防输入,加强对进出种植基地(企业)运输车辆及人员的监管,严格落实入(返)涉疫人员管控措施的落实。
七、元谋县人民政府适时组织生态环保、农业农村、公安、自然资源、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及乡镇实施联合执法,对擅自调运和施用未经加工腐熟发酵的猪、鸡、鸭、鹅、鸽子等畜禽粪污行为,依法严厉进行处罚;发包方(村、组、村集体成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对于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积极组织、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监督,举报调运和施用未经加工腐熟发酵的猪、鸡、鸭、鹅、鸽子等畜禽粪污行为。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监督举报电话:
县农业农村局:8211779;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12369
县公安局环食药侦查大队:8317227;县市场监督管理局:8225710
元马镇人民政府:6104166;黄瓜园镇人民政府:8354137
羊街镇人民政府:8391273;老城乡人民政府:8313000
物茂乡人民政府:6104265;平田乡人民政府:8314000
江边乡人民政府:8351012;新华乡人民政府:6104222
姜驿乡人民政府:8350000;凉山乡人民政府:8222998
特此通告。
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