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元谋县人民政府
首页 >> 正文

楚雄州元谋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元谋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方案(修订)》的公告

日期:2021年09月01日   作者:   来源:元谋县烟草专卖局    点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指导意见》以及《楚雄州烟草专卖局关于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划的实施意见》,结合元谋县辖区人口、交通、城镇发展规划和现有烟草制品零售点等实际情况,现将2020年12月30日发布的《元谋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方案》进行修订,现予公布,于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楚雄州元谋县烟草专卖局

2021年8月31日

元谋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方案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控烟履约、保护未成年人健康和创建卫生文明城镇要求,规范辖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指导意见》以及《楚雄州烟草专卖局关于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划的实施意见》,结合元谋县辖区人口、交通、城镇发展规划和现有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等实际情况,现将2020年12月30日发布的《元谋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方案》进行修订,修订如下。

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和管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以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查和决定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事项。

第三条本方案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本方案的制定遵循:依法依规、便民服务、市场导向、分类施策、尊重历史的原则;零售点布局规划坚持依法行政、放管结合、公正公平、方便消费、合理配置的原则。

第五条本方案所称合理布局是指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经营需求、区域城镇化建设规划、政策支撑等因素,对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进行规划布局,不设定零售户持证总数,不设置地域籍贯、场所面积、展柜大小、订货数量、金额等准入限制条件。在繁华商业区、旅游景区、候车厅、住宅小区等人口较为集中、相对独立的区域,设定适当的卷烟零售点间距或户数标准;在各类综合性商品批发市场内部限量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在各类大中型商场、超市、购物中心和连锁经营的商业企业总店及其分店,原则上应当适度放宽限制条件。对于区域分布,以街道、乡村为最小单位,合理测算和分配辖区内各乡镇、街道卷烟零售点的比例范围;适应城镇化建设和人口迁移等新形势要求,参照政府商业网点和村庄发展规划,确定繁华街道、普通街道、郊区、乡镇街道、自然村等不同的卷烟零售点分类设置标准,方便消费者购买,适度控制城市区域集中办证。

第六条本《方案》所称间距,是指申请办证地点(经营场所)出入口左右两侧零售点之间以及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之间的间隔距离,以申请人经营场所门前安全行走可通行道路为测量基准,不考虑翻越道路护栏(隔离栏)、横穿街道(不包括无任何禁止通行交通标志的人车共用路段或有可通行的单虚线、斑马线)、绿化带等违反交通法规的通行距离。测量起始点以经营场所出入口、学校出入口最近位置(门边至门边)为测量基准点;零售点及学校间距测量时必须使用测量工具,且误差不超过1米;测量时,申请人和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必须共同在场完成并书面签字认可。

第七条本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设置按本规划方案进行设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总体规划

第八条本方案依据全县第七次人口普查常住人口20.15万余人以及全县近五年来销售卷烟0.88万箱—0.98万箱的销售能力和全县近五年来烟草许可证持证户900—1200户持证户规模水平,对全县烟草制品零售点总体布局规划如下。

(一)全县总体规划:2021年—2025年,全县总体规划零售点按户籍总人口20.15万人的5.5‰左右的比例进行布局规划。截至2021年7月31日,全县持证零售户1235户,零售点总体上已经达到饱和状态。部分区域零售点过于密集,需要限制发展;部分区域饱和,稳定发展;部分区域不饱和,适度发展;部分区域稀少或空缺,需要重点发展。总体上,需要通过本方案的实施来进一步实现合理布局目标。

(二)乡镇总体规划

县城城区:含翠峰、马街、张二村、东城、双龙、大沟六个社区,属全县政治文化经济交流中心,人流物流集中,消费需求较大,现有城区持证零售户301户,属密集区,归类为零售户限制发展区域。

元马镇农村:属果蔬种植业发达地区,经济发展较快,卷烟消费水平较高,现有持证零售户356户,属饱和区,归类为零售户稳定发展区域。其中能禹集市片区:人流物流聚集,流动人口较多,卷烟消费水平较高,现有持证零售户69户,属密集区,归类为零售户限制发展区域。

黄瓜园镇:交通枢纽地区,流动人口较多,卷烟消费水平较高,现有持证零售户209户,属密集区,归类为零售户限制发展区域。

羊街镇:群众居住较为分散、经济欠发达地区,卷烟消费水平不高,现有烟草制品零售点39户,其中:羊街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羊街村委会有烟草制品零售点18户,布局趋于饱和,规划为稳定发展区域;其余村委会规划为适度发展区域。

老城乡:自然村分布较为集中,交通便利,经济发展较快,卷烟消费水平中等,现有持证零售户97户,其中:老城乡人民政府所在地老城村委会有烟草制品零售点26户,布局趋于饱和,规划为稳定发展区域;其余村委会规划为适度发展区域。

新华乡:距离县城地理位置较为偏远,人口较少,经济欠发达地区,卷烟消费水平不高,现有卷烟零售户20户,其中:新华乡人民政府所在地新平村委会有烟草制品零售点12户,布局趋于饱和,规划为稳定发展区域;其余村委会规划为适度发展区域。

平田乡:自然村分布较为集中,交通便利性较差,经济发展中等,卷烟消费水平中等,现有持证零售户50户,其中:平田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平田村委会有烟草制品零售点17户,布局趋于饱和,规划为稳定发展区域;其余村委会规划为适度发展区域。

物茂乡:自然村分布较为分散,交通便利性差,经济发展中等,卷烟消费水平中等,现有持证零售户71户,其中:物茂乡人民政府所在地物茂村委会有烟草制品零售点29户,布局趋于饱和,规划为稳定发展区域;其余村委会规划为适度发展区域。

江边乡:区域经济发展较不平衡,山区、坝区差距较为明显,卷烟消费水平不高,现有持证零售户37户,其中:江边乡人民政府所在地龙街村委会有烟草制品零售点16户,布局趋于饱和,规划为稳定发展区域;其余村委会规划为适度发展区域。

姜驿乡:距离县城地理位置较为偏远,流动人口少,经济欠发达地区,卷烟消费水平不高,现有持证零售户47户,其中:姜驿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姜驿村委会有烟草制品零售点22户,布局趋于饱和,规划为稳定发展区域;其余村委会规划为适度发展区域。

凉山乡:人口较少,地处山区,交通便利性差,自然村分布分散,经济欠发达地区,属持证零售户空缺地区,归类为零售户重点发展区域。

第三章 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

第九条距离限制性标准。适用于县城城区、乡镇集市街道、公路沿线路段等开放式、可直接测量的地域范围的零售点设置。具体标准如下:

(一)50米间距限制:适用于县城城区、元马镇农村、能禹街道、蔬菜批发市场、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等集市区域零售点设置,归类为限制性发展区域、稳定发展区域,新增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

(二)30米间距限制:适用于农村区域(元马镇农村除外)零售点设置,归类为适度发展区域、重点发展区域,新增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

(三)100米间距限制:适用于公路沿线路段零售点设置,新增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0米。

第十条小区域总量控制性标准。适用于相对封闭、定位较为明确、功能性较为突出的区域零售点设置。具体区域为:村委会内部、星级酒店、高速公路服务区、看守所、商场、购物广场、汽车站、高铁站、民用机场候客大厅等内部区域,原则上设置卷烟零售点1—2个。

第十一条总量+距离限制性标准。适用于辖区大型综合性市场、专业市场和集贸市场、封闭式居民小区、旅游风景区、工业园区、种业园区、规模较大的企业、厂矿等区域商店的零售点设置。分类规划如下:

(一)各类综合性市场、专业市场和集贸市场等市场内部,每20户商铺(户)可设置 1个零售点,且间距不低于10米;店面内外相通的,按照所在路段所属的道路设置规定及市场内持证户总量设置,并同时计入市场内零售点总量。

(二)有一至二个出入口的封闭式居民小区内部,限量设置零售点,小区住户在200 户以内,可设立 1 个零售点,住户每增加200 户可增设 1 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的距离。

(三)封闭式居民小区外部路段商铺、非封闭式居民小区,零售点设置适用于本规定第九条距离限制性标准。

(四)封闭式旅游风景区、工业园区、种业园区、规模较大的企业、厂矿等内部区域商店,限量设置零售点1—2个,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的距离。

(五)无零售点的行政村、自然村(包括新的城镇化建设区域、人口迁移安置点和振兴乡村发展规划等形成的新的村落、新的社区等区域),可设1个零售点,超过200人的,每增加3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米的距离。

第十二条现有零售点在许可证到期未申请延续被依职权注销、或者出现店面转让、更换经营负责人等情形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办理按照本方案的有关间距、总量设置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在小区域总量控制区域内,办理新增零售点无法同时满足两个申请人时,同等条件下,按照“受理在先”的原则进行办理。

第十四条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区域内的零售点设置,不受零售点合理布局间距的限制。

第十五条本方案发布实施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办理按照“老证老办法、新证新办法”的原则进行处理。

在小区域零售点总量控制区域内部和有零售点间距限制的区域和路段,在本方案发布实施前已经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原零售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可以继续经营。

第四章 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情形

第十六条申请人主体资格方面法定不予许可的情形:

(一)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三)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有外资成分并且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七)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以上列举的七种情形不予烟草专卖行政许可。

第十七条申请人经营场所方面法定不予许可的情形: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四)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以上列举的四种情形不予烟草专卖行政许可。

第十八条申请人经营模式方面法定不予许可的情形:

(一)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二)通过电玩游戏机、投币抓物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三)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以上列举的三种情形不予烟草专卖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申请人经营场所在特定区域内法定不予许可的情形:

(一)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内部;

(二)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域内;

(三)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建的违规建筑场所;

(四)经营场所即将拆迁或征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国家烟草专卖局、云南省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以上列举的五种情形不予烟草专卖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申请人的特殊情形:

(一)属于下列社会特殊群体,确因家庭生活困难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的,给予政策扶持,在其首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可适当放宽准入条件,符合法定条件下,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办理(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除外)。

1、残疾人;

2、军烈属;

3、退役军人;

4、低保户。

(二)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周围一定距离内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具体距离范围、距离测量方式、考虑因素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县城城区和郊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100米间距范围内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2、乡镇街道(集市)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50米间距范围内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3、农村(含人口迁移安置点)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30米间距范围内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和中小学、幼儿园新建、改造等客观原因造成零售点经营地址变化或者不符合现行合理布局规划的规定,持证人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点申请办证的,可适当降低间距标准。

(四)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服务时间在12小时/天以上的商场、超市、餐饮店,可考虑放宽或不受间距限制(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除外);

(五)省内拥有直营门店数30家以上且纳入省政府商务部门重点流通企业范围的连锁经营企业,可适当降低间距限制(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除外)。

(六)对产业园区、特色小镇、文化旅游区等新兴经济区域,结合其商圈环境、通行条件和消费水平,可适当放宽数量和间距条件(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除外),过渡性单独布局,具体情况由元谋县烟草专卖局据实合理执行。

(七)在商用楼宇内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类的场所以及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不纳入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许可范围。

(八)对于非便利店业态,且主要经营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汽车美容、照相馆、农畜养殖、床上用品、各类培训咨询机构等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经营业态类型和已经明确标识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不纳入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许可范围。

(九)辖区内在本方案施行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凡不符合本方案标准的,可以通过市场调节、依法监管、自然淘汰等方式,逐步达到本方案的标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方案自修订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原执行的《元谋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方案》(元烟局〔2020〕7号)规定不再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方案施行期间,遇到国家和地方出台新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定时,执行新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方案由楚雄州元谋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上一条:元谋县“干部规划家乡行动”倡议书
下一条:元马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元马镇卫生问题建议及投诉公告》的通知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