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政规〔202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建设生态文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元谋县畜禽养殖合理布局,推动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对元谋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进行部分调整。
(一)将元谋县风景名胜区浪巴铺景区部分核心区(位于新华乡河尾水库旁,原元谋县浪巴铺土林自然保护区)0.4038平方千米由限养区划入禁养区,全县禁养区面积由91.959平方千米增加至92.3628平方千米,限养区面积由246.566平方千米调减为246.1622平方千米,其中元谋风景名胜区浪巴铺景区禁养区面积为15.0928平方千米、限养区面积为13.2372平方千米。
(二)其它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区域仍按《元谋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调整方案》(元政规〔2020〕3号)保持不变。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元谋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范围明细表
2.原新华乡禁养区限养区范围图
3.新华乡禁养区调整示意图
2024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解读:《元谋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元谋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的决定》
图解:《元谋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元谋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