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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元谋县实施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土林保护管理条例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ymx-/2023-0529002 公文目录:政府文件 发文日期:2023年05月13日 主题词: 文  号:元政规〔2023〕1号 成文日期:2023年05月13日 发布机构:元谋县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元谋县实施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土林保护管理条例细则》已经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元谋县实施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土林保护管理条例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元谋土林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根据《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土林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修订《元谋县实施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土林保护管理条例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元谋土林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等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全面统筹元谋土林保护管理,编制元谋土林保护总体规划和开发利用规划。

元谋县土林保护管理机构在元谋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元谋土林的统一保护管理工作,在元谋土林保护区内可以行使自然资源、林草、文旅、水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交通、民政、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一)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编制土林地质灾害救援专项应急预案,依法查处非法占用土地、非法采矿等违法行为。

(二)林草部门负责对土林规划区的森林资源进行依法管理。坚持土林保护管理优先原则,对不符合土林保护管理规划的建设项目,不予许可林地使用申请。

(三)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本县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四)财政部门负责将元谋县土林管理机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五)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每月开展不少于一次巡查检查。依法对未批先建、少批多建、私挖滥采、毁林开荒等破坏土林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对在土林保护区内涂污、刻 划、攀爬、砍伐、烧荒、破坏界桩、破坏标志、放牧、倾倒垃圾、排污、狩猎、采药、燃放烟花爆竹、野炊、露营等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并报告元谋县土林保护管理机构。

村委会及片区护林员负责日常巡查管护,开展保护宣传工作,依法对前款所列举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并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元谋县土林保护管理机构。

应急、公安、发改、文旅、民政、水务、交通、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配合,做好土林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土林保护区及周边从事民俗展示、民族文体娱乐、商业服务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元谋县土林保护管理机构同意,报相关部门审批,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备。

第五条 在元谋土林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建设道路、通信、电网、水网等基础设施的,由项目实施单位依法依规申报,由元谋县土林保护管理机构牵头协调相关部门依法监督审核。

第六条 在元谋土林从事开发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履行以下保护管理义务:

(一)禁止修建破坏地形地貌、影响景观或者污染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二)做好保护土林资源的宣传工作,引导和组织游客进行安全、文明、科学、健康的游览活动。

(三)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

(四)做好景区及周边的环境卫生整治。

(五)做好景区及周边的水土流失综合防治,有效保护土林资源。

(六)做好土林资源的日常巡查管护,对破坏土林资源的行为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立即报告元谋土林保护管理机构。

(七)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在《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土林保护管理条例》和《元谋县土林州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2018—2027年)》确定的土林保护区范围内,依法取得相关手续,开发利用元谋土林资源的,应当缴纳土林资源有偿使用费。土林资源有偿使用费按照景区每年门票收入征收,应缴费额=门票收入×费率。具体标准为:年门票收入1000万元以内的(含1000万元)按照12%缴纳;年门票收入1000—1500万元之间的(含1500万元)按照10%缴纳;年门票收入1500万元以上的按照8%缴纳。

第八条 土林资源有偿使用费由元谋县土林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收取,土林资源有偿使用费收取应当建立健全缴费单位和个人的档案资料,确保及时足额收取。

元谋县土林保护管理机构每年1月31日前收取上一年度的土林资源有偿使用费,首年不足一年的按实际使用月份测算征收土林资源有偿使用费。

土林资源有偿使用费按照规定使用云南省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并纳入县级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条 土林资源有偿使用费收入全额上缴县财政(国库),并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资金使用计划由元谋县土林保护管理机构会同县财政部门共同提出意见,上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收取的土林资源有偿使用费,应当全额专项用于元谋土林资源的保护管理相关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作他用。具体用于下列方面:

(一)编制和修订元谋土林资源保护管理相关规划,规划区内开展调查、监测和科研、界标、宣传、管护、生态修复等。

(二)规划区内,以及规划区周边可能影响元谋土林资源保护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的应急抢险工程措施。

(三)根据辖区群众意愿需要解决的符合元谋土林资源保护管理规划的其它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区内其他保护性设施设备等。

第十条 县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文化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土林资源有偿使用费收支情况的监督管理,并负责督促企业有计划,按时序、投资开发土林。

第十一条 本行政区域内负有元谋县土林保护管理职责部门存在不认真履行保护管理职责,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土林资源严重破坏,或存在侵占、截留、挪用资源有偿使用费等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土林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给予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元谋县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土林保护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解读:《元谋县实施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土林保护管理条例细则》

图解:《元谋县实施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土林保护管理条例细则》



24.(2023.5.13)元谋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元谋县实施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土林保护管理条例细则》的通知(2023.5.13)元政规〔2023〕1号 .docx
24.(2023.5.13)元谋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元谋县实施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土林保护管理条例细则》的通知(2023.5.13)元政规〔2023〕1号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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