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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后如何办理残疾抚恤关系移交?

索引号:11532328015177503N-/2025-0527002 公文目录: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文日期:2025年05月27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发布机构:元谋县政府办

答:1.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必须进行审查、登记、备案。审查的材料有:身份证、《户口登记簿》、《残疾军人证》、军队相关部门监制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退役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对上述材料复印,留存档。2.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残疾军人残疾情况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复查鉴定残疾情况。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本条第四项规定,将残疾军人有关材料逐级报送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记载的残疾情况与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暂缓登记,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通知原审批机关更正,或者按复查鉴定的残疾情况重新评定残疾等级。伪造变造《残疾军人证》和评残材料的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回《残疾军人证》不予登记,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3.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无误的,在《残疾军人证》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将《残疾军人证》逐级发还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