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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变更民族成分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索引号:11532328015177503N-/2024-1120010 公文目录:县公安局 发文日期:2024年11月20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发布机构:元谋县政府办

公民民族成分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分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分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分与继父(母)的民族成分不同的;

(三)公民民族成分与养父(母)的民族成分不同的。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分,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需要以下材料:

(一)本人书面申请书;

(二)州(市)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民族成分的证明材料(符合变更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发函给民宗部门审批);

(三)项目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四)民族成分依据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五)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分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或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分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父(母)的结婚证;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分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或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母的民族成分申请变更一次。需要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

(二)州(市)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民族成分的证明材料(符合变更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发函给民宗部门审批);

(三)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