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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业主可以不交物业服务费吗?

索引号:11532328015177503N-/2024-1119009 公文目录:县住建局 发文日期:2024年11月19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发布机构:元谋县政府办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第九百四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