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楚雄彝族自治州物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物业买受人应当自签收物业移交文件之日起,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前期物业服务费。
建设单位向物业买受人移交的物业符合有关规定和买卖合同约定的接收标准,物业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收的,应当自通知办理交付手续期限届满次日起交纳前期物业服务费。
物业管理区域内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前期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