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
经研究同意,现将《元谋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元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元谋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关于房地产市场止跌回升平稳健康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激发房地产市场活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元谋县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政府+企业”双向发力,共同补贴去库存。
(一)在元谋县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由财政按照购房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补贴,补贴金额单套最高不超过4万元;在“房源超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由房地产企业给予购房总价1.5%的补贴。(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二)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户选择货币化安置进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符合补助政策和条件的,由财政给予每户3.5万元补贴,同时给予30万元2年的银行贷款贴息补助;在“房源超市”内购买的,由房地产企业给予购房总价3%的优惠;中央和省、州相关补助政策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
(三)各机关、事业单位、村(社区)、企业、社会团体及自然人,在元谋县同一房地产企业一次性团购10套及以上新建商品住房的,由房地产企业给予每套不少于购房总价2%的优惠。(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
以上(一)(二)项补贴政策不得重复享受,且每户仅能享受一套财政补贴政策。
二、加大保障性住房供给,建立政企“优惠房源超市”。利用好房地产金融增量政策,按照“以需定购”原则,支持以合理价格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配售配租保障性住房。由政府和房地产企业共同建立“房源超市”,将可售商品住房房源信息对外公开,方便购房群众选房。(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
三、满足房地产金融合理需求。严格执行“白名单”制度,按照“应进尽进、应贷尽贷、能贷快贷”原则,确保将有融资需求的合规项目纳入“白名单”,加大贷款投放力度,破解企业融资难问题。执行好房贷政策,最大限度满足购房者贷款需求。(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元谋金融监管支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多渠道开展城市推介,吸引康养旅居购房。到外来购房者重点群体城市开展城市推介,提升“康养旅居”元谋品牌的知名度、影响力,争取城镇旅居政策支持,打造“有一种叫云南的生活”元谋城镇旅居新样板,推进“农文康旅”融合互促,吸引外来人员到元谋购房。(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
五、发挥住房公积金政策优势。单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70万元,双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100万元。5年内未使用过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可上浮10%。二孩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上浮20%,5年内未使用过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可再上浮10%。三孩及以上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上浮30%,5年内未使用过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可再上浮10%。异地缴存职工购房可申请公积金贷款,享受我县缴存职工同等贷款政策。(责任单位:公积金元谋管理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落实购房税收优惠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元谋县内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元谋县内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具体按照《关于延期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执行。(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七、合理配置建筑物停车位指标。严格执行《楚雄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18条措施》,合理配建停车位,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套(户)数占比超过总套(户)数50%以上的,总车位可按照地上建筑面积每百平方米不低于0.5个配建;保障性住房、康养(旅居)地产车位可按照地上建筑面积每百平方米不低于0.5个配建。(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八、逐步推进现房销售试点,实现“交房即交证”。利用好元谋县被列入全国现房销售试点县契机,稳步开展现房销售试点,做好政策支持及保障服务工作,实现交房即交证。(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税务局、县行政审批局)
九、优化营商环境,实现“购房即入学”。优化房地产项目审批程序,逐步推行容缺办理机制,提高审批效率。在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允许项目分期验收、分期交房。购买新建商品房的购房户,其子女属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由教育部门依据购房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表》和购房全款发票,按所购房屋所属区域,就近或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排入学。(责任单位:县教育体育局、县行政审批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税务局)
十、强化房地产市场风险管控。发挥好府院联动协调机制作用,切实维护好购房群众利益。加大市场整治力度,规范行业秩序,严厉打击虚假宣传、恶意炒作、价格欺诈、哄抬价格、非法集资、无证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县法院、县市场监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元谋金融监管支局)
本措施自出台之日起执行至2025年2月28日止。配套实施细则由相关单位另行制定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