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物业管理办法》对相关部门职责作了具体划分:
第五条:州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州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和监督县(市)物业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等工作;
(三)制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等指导性示范文本;
(四)指导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制定和实施自律性规范;
(五)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接受业主委员会备案;
(三)接受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备案和批准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五)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审核、评价、计分归集上报、公示和结果运用;
(六)接受和处理物业管理服务投诉;
(七)对行政区域内业主委员会开展培训;
(八)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州、县(市)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卫生健康、审计、应急、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物业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和落实物业管理工作争议化解、应急管理等工作机制;
(二)指导、协助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筹建、换届、日常运作等工作,接受业主委员会备案;
(三)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四)协调和指导未实施物业管理的老旧小区、安置小区等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五)指导村(居)民委员会采取物业应急措施。
突发事件应对期间,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州、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并指导物业服务人开展相应级别的应对工作。
第七条: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物业管理有关工作,建立与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的日常沟通、协商机制,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引导业主委员会规范运作。
第八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依法制定自律性规范,调解纠纷,组织培训,规范物业服务人从业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各方合法权益,促进诚信经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