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序良俗和公民道德规范,支持各级党委、政府工作;
2.掌握并传承某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技艺;
3.在一定区域或领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和影响力;
4.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带徒传艺,培养后继人才。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工作人员、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研究的人员以及不直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的其他人员,不得认定为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二)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定义,是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1)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2)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3)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4)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5)传统体育和游艺;
(6)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推荐申报项目还应符合下列条件: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根本要求;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学、艺术和科学价值;具有在一定群体中世代传承的特点;在当地有较大影响。
二、申报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个人和项目保护单位向属地乡镇提出申请,并提供申报材料;
(二)由乡镇文化站初审后,报送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复审并盖章,向县文旅局报送推荐材料;
(三)县文旅局牵头邀请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该项目领域内的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及推荐意见。
(四)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媒体对评定的推荐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
(五)县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元谋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评审委员会推荐名单和公示结果,审定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和项目,并呈报县政府批准、认定后,对外公布颁发证书。
三、申报材料
(一)本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学历、工作单位和职业、身份证号码及工作和生活情况;
(二)本人传承该遗产项目的传习时间和实践经历;
(三)本人在该项目世代传承谱系中的序位、影响力和独特性;
(四)本人在该遗产项目传承、发展中的显著业绩及相关荣誉;
(五)本人传承该项遗产项目的其他相关证明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