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元谋县人民政府
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是否应取得许可证?

索引号:11532328015177503N-/2024-0919017 公文目录: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 发文日期:2024年09月19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发布机构:元谋县政府办

答: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