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晓芳、段卫丽、李光美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建议中共元谋县委、县人民政府牵头统筹县级10人以下小单位财务人员问题的提案》(第009号)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依法采取下列一种方式组织本单位的会计工作:(一)设置会计机构;(二)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岗位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三)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四)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2000年我县曾经在财政部门设立“会计核算中心”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造成了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分离,集中表现为:单位负责人对于会计的主体责任和会计委派单位的实际业务工作,很难详细了解情况;一个核算人员同时负责多个部门账务,无力全局掌握每个单位业务细节,原始凭证及经济内容真实性难以查实,缺乏事前监督,不能完全堵塞经费支出漏洞,同时容易发生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脱节造成家底不清,账实不符问题。在会计核算中心模式下,会计信息的质量难以充分保证,会计监督存在盲区,财政部要求各地已成立会计核算中心的要逐步取消,我县已按要求在2007年取消会计核算中心。在当前机构改革和深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背景下,设立综合服务小单位的财务中心不适应当前形势要求。
我们建议通过向正规会计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购买服务的形式,来解决单位没有专职财务人员财务核算不规范的问题,我局将积极推荐有资质、实力强、信誉好的会计事务所或代理记账机构,并对后续服务加强协调和业务指导。下步工作中,我们将积极向上级财政部门争取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的配备和业务指导培训,切实提高各单位财务管理水平。
感谢三位委员对我县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附件:政协元谋县委员会提案答复反馈意见表
元谋县财政局
202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