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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元谋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索引号:11532328015177503N-/2024-0913010 公文目录:政府文件 发文日期:2024年09月13日 主题词: 文  号:元政办通〔2024〕16号 成文日期: 发布机构:元谋县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元谋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2024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元谋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供水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云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供水的规划、工程建设管护、水源保护与水质保障、供水用水及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供水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厉行节约、安全卫生的原则,推进公益化服务、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履行主体责任,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林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村供水的有关工作。县水务局履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履行运行管理责任。各乡镇参照执行,即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主体责任,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供水水源、供水工程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污染水质、毁坏农村供水工程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明晰工程产权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明晰工程产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后,工程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进行移交。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产权归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村民小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具体由建设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

第三章 工程管护

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工程产权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应建立健全管护制度,明确管护人员,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在不改变工程基本用途的前提下,集中式供水工程可以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由所有权人依法通过承包、租赁和委托管理等方式,确定供水单位,负责工程管理和维护。鼓励组建区域性、专业化供水单位,对农村供水工程实行统一管理和维护。

供水单位负责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量、水质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重点落实以下运行管理责任:落实管理人员、做好水源巡查、工程运行管理、水质检测、水费计收、水厂与管网的维修养护。同时做好宣传农村供水政策和管理制度工作,并在受益村组公示供水单位运行管理责任人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等信息,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和社会监督。

第十条对集中式供水工程的净化消毒设施、泵站、蓄水池外围30米范围内,禁止堆放垃圾等污染物,禁止建设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影响水质的生活生产设施。

第十对从事工程建设或者其他活动,可能影响农村饮水工程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并按照供水单位的要求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造成供水工程损坏的,由供水单位组织抢修,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水源、水质管理

第十按照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地表水优先的原则,县水务局合理安排布局农村供水水源。在确定为供水水源之前,须完成水源地划定,并获得批准后方可供水。对水源水质超标严重、难以完成达标整治、且经水厂处理后仍超标的水源地,应坚决予以替换或撤销。

第十由县水务局建立健全协调工作机制,制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供水规模小于千吨万人以下的供水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加强对农村供水水源保护。千吨万人以上的供水工程,由县水务局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及应急预案备案,并组织实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落实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责任,保障水源安全。

第十乡(镇)人民政府督促供水单位做好净化水消毒设施的设置,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供水安全产品和消毒产品,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同时,监督供水单位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检测工作。发现取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或者出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向县水务局报告。

对于尚不具备水质检测能力的供水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定期进行检测。

第五章 水价核定、水费计收管理

第十农村饮水工程水价应遵循“节约用水、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有偿供水,推行计量收费。

第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农村饮水工程供水水价由供水生产成本、供水成本、供水运行成本组成。制定农村饮水工程供水价格,以成本核算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分类核定用户用水价格。

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实行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容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固定成本,计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的运行维护费用等。

第十城镇管网范围内的农村饮水工程水价核定需根据发改部门批复后的执行水价为准,城镇管网范围外的农村饮水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测算初步水价,并召开用水户村民会或户长会,由用水户共同商议后确定最终的执行水价,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供水区域内各用水户水表计量值作为管护人员征收水费的依据,按实际用水量计收水费。

十九水费收支实行专人、专账管理,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摊派、截留和挪用水费。每半年或一年必须向用水户群众公示水费收入和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情况及其相关凭证,增加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章 用水管理

第二十条集中式供水工程因施工或者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在停止供水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预计连续超过48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用水户生活用水需要,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紧急事故等,致使供水中断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并通知用水户。

第二十供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定期检修、维护供水设施,保证供水安全稳定;

(二)采取措施确保供水水量、水质和水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三)依照核定或者约定的价格计量收取水费;

(四)设立供水事故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用水户的监督。

第二十用水户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照规定缴纳水费,不得拖欠和拒付;

(二)不得盗用供水或者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三)不得擅自拆除、损坏水表等计量设备。

第二十县水务局负责组织编制元谋县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各乡镇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供水单位根据所在地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二十农村供水水源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饮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措施,迅速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第七章 动态监测

第二十上下联动,建立风险隐患排查体系。动态监测响应实行县、乡、社区(村委会)、自然村四级联动,坚持“村组排查、社区(村委会)巡查、乡级督查、县抽查”的工作机制。各社区(村委会)要在村级水管员日常巡查的基础上,组织水管员每周至少开展一次饮水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主动向乡(镇)上报隐患问题;乡镇要及时核实转报各村上报的隐患问题,同时每月至少要开展一次风险隐患排查,建立排查整改台账,责任到人扎实整改。

第二十建立快速响应制度。乡村两级干部一方面要紧盯重点人群,加强饮水安全常态化风险排查,主动发现隐患;另一方面要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畅通村、乡、县逐级排查核实渠道,执行排查“135”制度和解决“710”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台账,实行月报制度,确保快速准确发现问题,妥善限时解决问题。

排查“135”制度。“1”即:村级动态监测员或管护人员落实首问负责制,一天内上门核查反映问题;“3”即:乡镇三天内研究确定解决方案,明确责任人、解决方式方法和完成时限,建立工作如账;“5”即:对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县级相关部门,五天内研究解决方案,明确责任人、解决方式方法和完成时限,建立工作台账。

第二十抓实动态监测内容:

(一)以水源水量不稳定、季节性缺水为代表的水量不足的资源性缺水问题;

(二)以管网老化、机电设备老旧为代表的供水不正常的工作性缺水问题;

(三)以制度缺失、管水员缺位为代表的运行不正常的制度性缺水问题;

(四)以企业水、集体水为代表的免费水或者水价过低造成浪费的行为性缺水问题;

(五)以干旱、洪涝、地质灾害为代表的水源干涸、工程毁坏的不可抗力性缺水问题;

(六)以私挖乱采、胡搭乱建为代表的构筑物和设备毁坏、管道破损的人为性缺水问题;

(七)以水源封闭、蓄水池上锁为代表的安全隐患性问题;

(八)其他突发性、个别性不可预见的饮水安全问题。

二十八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通过海报、宣传栏及广播宣传等方式,加大节水政策和农村饮水安全监督举报电话,主动向村民公布乡镇水利员和村级水管员服务电话,畅通群众反馈问题渠道,确保群众反映问题及时有效解决。

第八章 附则

二十九本机制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农村供水,是指在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以外,利用农村供水工程向农村居民和单位等用水户供应生活用水的活动。农村供水工程包括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

(二)集中式供水工程,是指从水源集中取水,经必要的净化和消毒后,通过输配水管网统一输送到用水户或者集中供水点的供水工程;

(三)分散式供水工程,是指分散居住户使用简易设施或者工具直接从水源取水的供水工程。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元谋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运行管护指导意见》自本办法施行之日废止。

解读:《元谋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图解:《元谋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