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静、康建委员:
在政协元谋县第十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提出《关于保障职工带薪年休假合法权益落实到位的建议》的提案(第006号)已由县政府办转交我局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为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明确规定了职工带薪休假的条件、天数、休假方式和不享受年休假情形等政策;要求单位要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应休未休的,应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推动落实带薪休假制度,2008年人事部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实施办法》,结合实际,我省下发《云南省人事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2008〕31号),对机关、事业单位休假政策和年休假工资报酬支付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并明确要求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可在一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的,应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应休未休的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同时规定各单位因工作需要不休假的人数必须控制在10%以内。
我县高度重视职工休假制度实施,为保障职工年休假权利,督促各单位落实年休假制度,以元人劳(2008)96号文件在全县范围内对省、州带薪休假政策进行了转发,让全县广大干部职工了解带薪年休制度的相关政策规定,并要求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在保证工作正常运转的前提下每年度做出妥善的休假安排计划,创造必要条件,积极鼓励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努力营造一个健康、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严格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为积极推动机关干部年休假制度落到实处,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分别于2015、2016年下发了《中共元谋县委办公室元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安排机关干部年休假有关事项的通知》(元办字〔2015〕37号)、《中共元谋县委办公室元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火把节”及机关干部休假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元府办明电〔2016〕69号),对休假问题进行统筹安排,明确从2015年起每年暑期安排分两批集中安排轮休,除集中安排休假外可安排平时休假,并明确提出各单位要确保干部职工休假制度落到实处。
为进一推动带薪休假制度的落实,中共元谋县委组织部、元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元谋县财政局分别于2019、2021年联合下发《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的通知》(元人社〔2019〕37号)、《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推动全省机关事业单位落实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元组发〔2021〕1号)文件,要求各单位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在保证工作正常运转的同时,严格落实领导干部休假制度,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工作人员休假;实行年初填报休假计划制度,根据实际制定单位休假管理规定,每年年初计划休假安排,妥善处理工休矛盾,组织和安排工作人员休假;落实相对集中休假要求,每年8月分两批安排集中休假,并及时做好调休补休工作,确因特殊原因年内不能补休的还可以在次年1季度调休补休;应休未休的按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确保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落实,切实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年度休假情况报组织、人社部门备案,建立通报机制,对连续2年年内带薪年休假天数比例低于年初计划数的70%的将进行通报,并责令整改。
自2008年《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以来,国家、省、州、县不断健全完善休假机制,采取多种措施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经过多年持续努力,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工作取得积极成效,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重要性的认识逐年提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范围不断扩大,大部分单位能够为制度落实提供基本保障,广大干部职工对政策普遍知晓,休假的人数逐年增多。但也存在个别单位政策把握不精准、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未全面落实、监管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上存在一定差距。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采取有力措施推动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一是进一步加大对带薪年休假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使依法落实带薪年休假成为社会共识。二是在认真总结近年来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典型经验做法的基础上,不断健全完善休假机制,引导各单位采取多种方式合理安排职工带薪休假,做到应休尽休。三是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各单位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感谢你们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元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