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全社会的产量。包括国有经济经营的、集体统一经营的和农民家庭经营的粮食产量,还包括工矿企业办的农场和其他生产单位的产量。粮食除包括稻谷、小麦、玉米、高粱、谷子及其他杂粮外,还包括薯类和豆类。其产量计算方法,豆类按去豆荚后的干豆计算;薯类(包括甘薯和马铃薯,不包括芋头和木薯)1963年前按每4公斤鲜薯折1公斤粮食计算,从1964年以后改为按5公斤鲜薯折1公斤粮食计算。其他粮食一律按脱粒后的原粮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