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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为一般纳税人后,以前小规模期间取得的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索引号:11532328015177503N-/2024-0817008 公文目录:县税务局 发文日期:2024年08月17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发布机构:元谋县政府办

答:企业在整理发票数据时,发现转为一般纳税人后,还有几张小规模期间取得的发票没有抵扣,这些发票还可以抵扣吗?

转为一般纳税人后,以前小规模期间取得的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要分情况:

一般情况不能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抵扣凭证,不得用来抵扣增值税,无论是小规模期间还是转为一般纳税人之后。

特殊情形可以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本政策所称的“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指的是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真实记录和准确核算的经营结果,通过隐瞒收入形成的“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不能适用本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