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楚雄彝族自治州物业管理办法》等规定,在业主大会成立前的物业服务为前期物业服务,前期物业服务由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楚雄彝族自治州物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进行。但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
(一)投标人少于3个的;
(二)物业管理区域规划总建筑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的。
建设单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人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协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