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物业管理的法源基础是“共有产权(即除专有产权之外的共有部分)的管理”,物业企业的服务是对共有部分的管理和服务义务。如业主要求物业企业为其专有部分提供服务,须与物业企业协商一致并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