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整改的,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七十三条以及《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建立健全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管理宗教教职人员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手续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主要教职任职和离职备案手续的;
(五)未按规定颁发宗教教职人员证书,或者借颁发证书牟利的;
(六)侵犯宗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的;
(七)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