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团体应当在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制定对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宗教教职人员任前考察、考核、年度评价以及退出任职等管理制度。宗教团体、宗教院校负责人以及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进行年度述职,并接受民主测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