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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团体、宗教院校负责人和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管理考核制度有哪些?

索引号:11532328015177503N-/2024-0605008 公文目录:县民宗局 发文日期:2024年06月05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发布机构:元谋县政府办

宗教团体应当在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制定对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宗教教职人员任前考察、考核、年度评价以及退出任职等管理制度。宗教团体、宗教院校负责人以及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进行年度述职,并接受民主测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