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教职人员由县级以上宗教团体负责认定,并报相应的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团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以及本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实施细则对拟认定人员组织考察,把爱国爱教、信仰纯正、遵规守法、综合素质较高的人员认定为教职人员,保障本宗教教职人员队伍整体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