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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计量器具需要实施强制检定?

索引号:11532328015177503N-/2024-0322011 公文目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2024年03月22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发布机构:元谋县政府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保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说明: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现已实行免费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