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升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三)有四名以上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四)有必需的器材和设备;
(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二、申请从事升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升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
(二)作业人员登记表;
(三)升放气球的器材和设备清单;
(四)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认定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并出具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