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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供水企业的激励约束方面《云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有哪些规定?

索引号:11532328015177503N-/2024-0319016 公文目录:县发改局 发文日期:2024年03月19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发布机构:元谋县政府办

对供水企业积极参与城镇供水建设和运营的激励管理方面,《云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明确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益,其中权益资本收益率按照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国家10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加不超过4个百分点核定,债务资本收益率参考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确定。二是明确供水补偿政策,考虑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对由于价格调整不到位导致供水企业难以达到准许收入的,当地政府应当予以相应补偿。三是强化水费收缴,明确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水价和计量标准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支付水费的用户,需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对规范供水企业供水运营的约束管理方面,《实施细则》明确了以下规定:一是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制定供水价格,倒逼供水企业加强成本控制,提高生产经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二是通过成本监审确定供水企业取水量、自用水率、漏损率,核定供水企业的供水量和平均供水价格,确保供水企业的生产能力实际利用情况与分用户类别供水价格水平相符。三是规范供水企业供水收费,除已移交给供水企业的供水设施、受用户委托开展的建设安装工程外,供水企业不得滥用垄断地位强制增加服务项目或收取供水开户费、接入费、增容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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