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等规定,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必须进行审查、登记、备案。审查材料包括:
(一)书面申请,须由申请人逐页亲笔签名(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代签);
(二)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后退还本人);
(三)《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军队相关部门监制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原件和复印件;
(五)退役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六)一级至四级残疾义务兵和初级军士(士官)、五级至六级精神病残疾义务兵和初级军士(士官),还应提供省退役军人厅下达的移交安置计划和名单复印件;
(七)需要换证的提交近期2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