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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参保基本养老保险后如何申报政府补助?

索引号:11532328015177503N-/2024-0315018 公文目录:县人社局 发文日期:2024年03月15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发布机构:元谋县政府办

(一)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按照现行制度及程序办理参保缴费、参保人持当年缴费凭据12月底前到户口所属乡镇社会保障便民服务中申报办理享受府补助

1. 未按照《楚雄彝族自治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州政府公告〔2009〕第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参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分为两种情况:未领取养老金的,提供当年参保缴费凭证可申报享受参保补助,达到领取待遇时一次性补足15年;已领取养老金的,可一次性申报享受15年参保补助。

2.已按照《暂行办法》参保的被征地农民,终止其参保关系,重新申请被征地农民身份后按照现行政策享受政府补助。原来政府补助归并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分两种情况处理:一是未领取养老金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一次性退还本人;已领取养老金的,扣除已领取的被征地农民养老金数额后,再将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二)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按照现行制度及程序办理参保,并享受养老金待遇。

1.自《实施意见》执行之日起,未按照《暂行办法》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分两种情况处理:未领取养老金的,应逐年参保缴费,每年申报享受参保补助,达到领取待遇时一次性补足15年;已领取养老金的,可一次性申报享受15年的参保补助,并全额记入个人账户,按照规定核定待遇后合并发放养老金。

2.已按照《暂行办法》参保的被征地农民,终止其参保关系,分两种情况处理:未领取养老金的,按照当地已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金标准计算出所需个人账户资金积累,资金总额少于积累资金的,一次性补足资金后全部记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达到领取年龄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核发养老金;已领取养老金的,按照已领被征地农民养老金标准计算出所需个人账户资金积累,资金总额少于积累资金的,应一次性补足资金,但必须扣除已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金数额后,再将资金记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被征地农民养老金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一并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