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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参保基本养老保险后享受政府补助标准有哪些?

索引号:11532328015177503N-/2024-0315015 公文目录:县人社局 发文日期:2024年03月15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发布机构:元谋县政府办

按照《元谋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元委〔2016〕56号)文件规定,政府补助分为完全失地和大部分失地两类。完全失地是指征地后每户承包土地全部被征用;大部分失地是指征地后每户承包耕地人均面积少于0.3亩(含)。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被征地农民,属于完全失地的,政府给予1300元/每人·每年的参保缴费补助;属于大部分失地的,政府给予1000元/每人·每年参保缴费补助。政府补助专项用于参保缴费补助,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当年不得享受政府补助;

按照《元谋县推动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元政办通〔2022〕31 号)文件规定,此文件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已认定为被征地农民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完缴费后,可按年享受参保缴费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 年; 2023年1月1日前,补助的年限计算为累计补助年限,参保缴费补助按原标准执行,已享受的补助不再重新计算及补发。2023 年1月1日后,当年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又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补助差额部分予以补足,当期补助年限计算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补助年限。补助标准为云南省当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标准年缴费额的40%,所需资金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如2023年云南省当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标准是9945.6元,可享受政府补助是9945.6×40%=3978.2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