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
所称购置,是指以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一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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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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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车辆电子信息单》 |
1份 |
查验后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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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车辆相关价格凭证 |
1份 |
境内购置车辆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者其他有效凭证,进口自用车辆为《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属于应征消费税车辆的还包括《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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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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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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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 |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原 件及复印件 |
1份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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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 减税范围(其他情形) |
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申报材料 |
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