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元谋县人民政府
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元谋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县政协十届二次会议第18号提案的答复

索引号:11532328015177503N-/2023-1011042 公文目录:政协提案 发文日期:2023年10月11日 主题词: 文  号:元城管综〔2023〕35号 成文日期:2023年08月18日 发布机构:元谋县政府办

张云松、杨顺珍、李海平、樊人匀、李国艳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县城小区居民养犬规范管理的提案”已收悉,首先感谢你在百忙之中对我县城市建设工作的深切关心和悉心指导!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很多民众对于生活的寄托、情感的寄托、心灵的寄托会以养宠物来替代。小区居民养狗数量也在迅速增加,在城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遛狗、不栓绳、追逐行人、随地便溺现象时有发生,同时也给市民生活带来一定困扰。经我局认真研究后,现答复如下:

一、县城管局针对养犬问题管理现行适用的法规。

县城管局对于饲养宠物的管理目前可以依照的法规是:《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一)饲养犬只或者其他动物应当遵守动物防疫、治安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定期进行免疫,不得危及他人安全、影响他人生活。大型犬、烈性犬应当圈(拴)养,不得放养。(二)携带大型犬、烈性犬以外的其它犬只出户应当牵系,及时清除粪便。(三)除因执行公务需要的犬只和导盲犬外,禁止携带其它犬只进入学校、医院、商场、公园、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予以处罚:(四)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二、县城管局针对随意带宠物出门游玩的管理情况。

针对在公园等公共场所遛狗行为,特别是凤凰湖公园,四通八达,尽管我局已经在显著位置设有“禁止宠物入内”的警示牌,但还是有部分遛狗市民不看、不听工作人员劝阻,执意在公园遛狗。为此,县城管局一是加大巡查力度,维护公共秩序。在日常巡查中,我局执法人员以教育劝导为主,注意方式方法,尽量避免与遛狗市民发生正面冲突和激化矛盾;二是加大流浪犬的捕捉力度,对于没有主人牵引、无人看管、随处流浪、恶意伤人的犬只,县城管局执法大队在巡查时将严厉打击、尽力捕捉后关在城管局违法处置点圈养。三是成立执法专班,加强巡查次数。执法专班重点加强在早晚遛狗高峰时段的巡查,对不听劝阻、我行我素的遛狗市民加大处罚曝光力度,形成强烈震慑。四是加强法规宣传力度。利用普法工作时机和巡查过程中积极向市民宣传文明养犬、文明溜犬的法规常识,让市民在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在认识和意识上得到加强。

三、管理难度大、法律法规及制度不健全。

县城管局针对小区养犬、及不文明溜犬的管理难度较大,更多时候县城管局只能依靠教育、劝导和《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四款进行相应的处罚,而且只能是对携带大型犬、烈性犬以外的其它犬只出户不牵系,不及时清除粪便的处罚。其次是对于捕捉的流浪狗没有饲养地和经费保障。第三是我局执法力量有限,县城建成区面积再不断扩展,工作任务较为繁重,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对于养犬规范管理还需多部门联合执法,相互协助、共同管理。

四、关于加强小区养犬规范管理的建议。

小区内部养犬规范管理还需从源头治理。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建立居民饲养宠物信息登记表,做到所有饲养的宠物登记造册,不登记信息不得擅自饲养;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制定动物定期进行免疫暂行办法,所有饲养宠物的居民应定期将宠物带去免疫站进行体检及疫苗接种,不进行疫苗接种的将不得继续饲养;完善小区居民养犬管理规范制度,在登记造册、定期免疫的基础上明确饲养宠物的规格,细化犬只的种类,居民小区处小型宠物犬除外不允许饲养大型、烈性犬只。饲养犬只在小区内因遵守的规定,违反规定的处理都要进行细化。要形成饲养、登记、免疫、管理、善后一系列的制度规定,让宠物饲养从生到亡都有制度保障,促进饲养宠物的和谐文明发展。建议县委、县人民政府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能职责、管理任务及区域,让各部门有规可依、有章可循。

下一步,县城管局将继续严格落实《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建设管理条例》,加强监督管理,强化对公园等公共场所遛狗的治理力度,对不文明遛狗行为开展高强度、连续性的专项整治,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宠物主的素质,增强法律意识和自我约束意识,努力给广大市民营造一个安全、舒适、优美的户外娱乐悠闲环境。

最后,感谢你们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对我们城市管理工作的支持。

 

元谋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