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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气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清单(2023年版)

索引号:11532328015177503N-/2023-1008010 公文目录:县气象局 发文日期:2023年10月08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发布机构:元谋县政府办

 

序号

类别

事项

依据

备注

1

行政

许可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四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

《云南省气象条例》第二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经过听证程序作出气象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五)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2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6项;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

3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

《云南省气象条例》第二十七条。

4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

《云南省气象条例》第二十七条。

5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一条;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9号);

《云南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第九条。

6

行政

许可

气象台站迁建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二条;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第十八条;

《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0号);

《云南省气象条例》第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经过听证程序作出气象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五)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7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第三十三条;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

8

行政

处罚

对危害气象设施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第二十四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第十三条

《云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适用一般程序作出气象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9

对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第二十五条;

《云南省气象条例》第三十一条;

《云南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第十七条。

10

对违法进行涉外气象探测活动的处罚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0号)第二十一条。

11

对非法发布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六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二条;

《云南省气象条例》第三十一条。

12

行政

处罚

对非法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预警信号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六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二条;

《云南省气象条例》第三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适用一般程序作出气象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13

对违反气象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处罚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14

对违反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云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

15

对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备案或未按规定汇交气象探测资料的处罚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第十八条。

16

对使用不符合规定气象资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十八条;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第十八条。

17

对违反气象资料使用规定的处罚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六条。

18

行政

处罚

对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有偿转让或用于经营性活动的处罚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适用一般程序作出气象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19

对违反涉外气象资料管理规定活动的处罚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0号)第二十二条。

20

对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九条;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第十九条;

《云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21

对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使用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九条;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第十九条

《云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22

对违反升放气球资质管理等规定的处罚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23

对违反升放气球安全管理等规定的处罚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第四十三条;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24

行政

处罚

对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七条;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第二十九条。

25

对违反雷电防护检测资质管理等规定的处罚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五条;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第三十六条;

《云南省气象条例》第三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适用一般程序作出气象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26

对违反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第三十四条;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六条;

《云南省气象条例》第三十一条。

27

对违反雷电防护装置安装、设计、施工、检测管理规定的处罚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五条;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第三十五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第三十五、三十六条。

28

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处罚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第三十五条。

29

行政

处罚

对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第三十一条;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8号)第二十三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第三十三条;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第三十九条;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二十五条。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二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适用一般程序作出气象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30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第三十二条;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8号)第二十四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第三十四条;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第四十条;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二十六条;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