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村民小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元,征地前人均耕园地低于1.0亩的村民小组,安置标准为配置0.5亩可灌溉耕地并计发0.5亩耕园地基础年产值逐年补偿;征地前人均耕园地1.0亩及以上的村民小组,安置标准为配置1.0亩可灌溉耕地并计发0.5亩耕园地基础年产值逐年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