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悬挂、挖掘、动火、临时用电、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有限空间、有毒有害、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以及临近油气管道、高压输电线路等作业的,均属于危险作业。企业从事危险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风险辨识;
(二)制定作业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
(三)按照规定开具危险作业票证,并对危险作业票证进行现场查验;
(四)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身体状况以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
(六)确定专人进行现场作业的统一指挥;
(七)指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确认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八)按照规定配备安全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对受托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市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