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树实行三级保护:(1)树龄在5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2)树龄在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3)树龄在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名木不受树龄限制,不分级,实行一级保护。古树名木由县林草局依据省林草局的有关鉴定标准和鉴定程序,报请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