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伐古树名木,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国家一级珍贵树种,由省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家二级和本省珍贵树种,由省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供相应证据办理古树名木系统销号、存档备查,依法办理树木砍伐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