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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商品退换货的基本要求?

索引号:11532328015177503N-/2023-0927049 公文目录:县文化和旅游局 发文日期:2023年09月27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发布机构:元谋县政府办

退货监理中心退货受理范围:游客在云南省范围内旅游购物街区、旅游集散中心及景区景点等区域,有固定经营场所、证照齐全、正常经营、明码标价,并完成信用承诺的旅游商品零售企业购买的珠宝玉石、银制品、茶类、药材及滋补保健类食品、土特产(预包装类)、乳胶制品、旅游纪念品等旅游商品,符合《云南省“30天无理由退货”范围分类目录》范围(详见附件1),自购买之日起30日内,且符合退货受理条件的,可凭所购商品正式发票或有企业名称、地址、电话等信息的购物凭证,申请无理由退货。

不予受理退货的情形。

(一)购买后超30天申请退货的;

(二)因人为原因造成商品物理及化学性质改变(如经切割、

刻字、打孔、研磨、打粉等技术处理或养护不当)影响二次销售的;

(三)票据不全或购物票据上无企业名称、地址、电话等信息的;

(四)茶类、药材及滋补保健类食品、土特产类无预包装的;

(五)生鲜食品或距离商品保质限期15天以下(包含15天)的;

(六)所购商品属于定制商品、工艺品、字画古玩的;

(七)以赌石、竞拍等方式购买玉石类原石,或以积分换购商品的;

(八)游客在购买时已签字确认或书面告知不宜退货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受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