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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企业被列入了经营异常名录,怎么才能移出来呢?

索引号:11532328015177503N-/2023-0926020 公文目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2023年09月26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发布机构:元谋县政府办

《企业信用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4年10月1日施行。将存在不及时报送年报,不按规定公示信息,公示信息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4种情形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云南省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对我省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规范。

1.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必须由企业提出移出申请。

2.根据企业登记管辖的原则提出申请。即在市局登记的向市局提出申请,在区市局登记的向区市局提出申请。

3.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对按照不及时报送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应当提交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和向社会公示的证明材料。

(2)对按照不按规定公示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应当提交已履行相关信息公示义务的证明材料。

(3)对按照公示信息隐瞒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应当提交已对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进行更正的证明材料。

(4)对按照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应当提交已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的证明材料,或通过其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