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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条例》构建了怎样的信访工作监督体系?对违反规定的情形如何进行责任追究?

索引号:11532328015177503N-/2023-0925073 公文目录:县信访局 发文日期:2023年09月25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发布机构:元谋县政府办

(一)信访工作监督体系。《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八条至四十七条共十个条款规定了包括监督责任、监督机制、责任追究在内的监督体系。一是强化信访工作督查,规定党委和政府组织专项督查,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信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督查,党委和政府督查部门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列入督查范围。二是强化信访工作考核,规定党委和政府每年对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通报、注重考核结果运用。三是强化信访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责任“三项建议”的职责,建立信访情况报告制度,做好与巡视巡察工作、干部监督工作的衔接等相关制度。

(二)责任追究。《信访工作条例》对涉及信访事项发生、提出、受理办理和督办的所有主体,都作出了责任追究的规定。对机关、单位,规定引发问题责任、登记转送交办责任、受理问题责任、处理问题责任以及其他责任,对违反责任的机关、单位及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责任追究的方式强调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包括责令改正、批评教育、治安管理处罚乃至刑事责任,实现了与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有序衔接。其中,“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主要包括《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