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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条例》规定了信访人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索引号:11532328015177503N-/2023-0925070 公文目录:县信访局 发文日期:2023年09月25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发布机构:元谋县政府办

《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了信访人扰乱信访工作秩序、诬告陷害等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对该条款的理解,从以下三方面:一是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的情形及实施主体。信访人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二十六条规定的,由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劝阻、批评或者教育。二是滋事扰序、缠访闹访的责任。这是对《信访工作条例》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六个不得”行为的概括,具体适用的情况、法律依据以及处罚措施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三是诬告陷害的责任。这是对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真实客观”的要求,若信访人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经济处罚或其他责任追究的,可能会面临党纪、政纪处理及治安管理处罚、诬告陷害罪,具体适用的情况、法律依据以及处罚措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