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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县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11532328015177503N-/2023-0922005 公文目录:人大代表建议 发文日期:2023年09月22日 主题词: 文  号:元市监复〔2023〕3号 成文日期: 发布机构:元谋县政府办

李从富、罗金凤、杨兆云、张文忠、鲁甜、戴兴德、李金磊、罗正娅、李双霞、杨朝斌、杨起鸿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开设平价药店》的建议,已交由我们办理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你们对医药事业的关心和支持,公立医院开设平价药店的出发点很好,但是目前无法实现。

一、公立医疗机构和平价药店的价值追求不一致

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虽然都保障公众用药需求,但是二者的侧重点不同,价值追求也不一致。从概念上看,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只要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就具备使用相应药品的资格。公立医院属于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非营利性。而零售药店是依申请设立的药品经营企业,需要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主要是为了方便附近的消费者(不一定是患者)的备药需求,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营利性。

二、国家明文规定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开设营利性药店

2020年2月2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医保局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20〕2号)【五、完善行业监管】第十六条“规范药品推广和公立医疗机构药房管理”中明确规定“坚持公立医疗机构药房的公益性,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承包、出租药房,不得向营利性企业托管药房,不得以任何形式开设营利性药店。公立医疗机构与企业合作开展物流延伸服务的,应当按企业所提供的服务向企业支付相关费用,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工作。”因此,国家政策层面不支持公立医疗机构开设营利性药店。

三、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不适合开设平价药店

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主要经历了两个阶段。(一)县级公立医院实行零差率销售。根据2015年10月30日《元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元政办发 〔2015〕56号)【五、改革任务】(第三条:建立县级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及2015年10月28日《元谋县发展和改革局 元谋县卫生局关于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的通知》(元发改字〔2015〕149号)“县级公立医院于2015年11月1日起,除中药饮片外,其余药品全面取消药品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二)基层医疗机构实行零差率销售。根据2011年11月1日《楚雄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转发《云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楚医改[2011]1号)文件精神,《云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意见》【二、主要任务】(第四条:推进基本药物制度改革,建立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制度。)“自2011年6月1日起,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取消药品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也就是说,目前全县各医疗机构内药品必须实行零差率销售,不允许加成。

平价药店作为零售药店,必须要投入一定的设施设备及人力资源进行管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投入成本较大。如果实行零差率售药,则药房建设、人员资本支出无收入来源支撑,医疗机构经济上难以承受,而且医疗机构药房可以满足患者用药需求,无另行投入成本开设药店的必要;如果实行平价售药,即一定比例加成售药,又具有营利性,没有政策依据,故目前情况下,公立医疗机构不适合开设平价药店。

同时,随着医保改革的推进,部分零售药店已经在经营集采药品,销售价格不高于云南省药品采购平台同通用名同规格药品最高挂网价。我们相信,随着改革的深入,老百姓看病就医买药会越来越便捷、实惠。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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